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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房1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个人住房的正常使用。为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代管和业主自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政府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自行管理。本文在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分析政府代管的弊端、业主自管进程缓慢的原因,借鉴美国、加拿大、新加坡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业主自管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约2.3万字。第一部分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概述。我国法律法规曾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命名为“修缮费用”、“专项维修基金”。正确把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名称和性质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我国实行政府代管和业主自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代管仅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过渡阶段,维修资金最终要由业主自管。在其管理模式的理论探讨中,有学者主张实行信托化管理。第二部分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业主大会成立进程缓慢、业主委员会管理职权不明、专业技能欠缺,部分地方政府不愿将其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业主自管而由其“垄断”管理权,阻碍了业主自管,难以体现和维护业主作为资金所有权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因缺乏监督机制和内在动力不足,政府代管易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面临被挪用、贬值等风险。第三部分为域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制度的有益借鉴。美国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称为维修储备金,资金由业主协会管理。美国赋予业主协会法人人格,并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加拿大将公寓楼注册为公司法人,由业主选举董事会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新家坡采用市政理事会制度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建筑总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香港地区以立案法团方式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台湾地区制定了严格、有效的措施惩罚迟缴、不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第四部分为加强业主自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针对业主自管进程缓慢的原因,在借鉴域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加强业主自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建议:大力宣传维修资金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业主自管机构建设,构建科学的查询系统、及时发放查询卡,积极探索增值途径,建立临时委员会制度、提升业主委员会管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