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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案件,目前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2010年1月至8月,笔者所在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264件,而到2011年同期,这一数字上升为406件。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实际上处于一种高风险状态,如果没有任何保险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就会面临着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也往往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必须建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体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对策。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有效化解因赔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主要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涵、国内外发展趋势及特征,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从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分析入手,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该部分从赔偿原则、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及免责事由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规定的合理性及不足之处,如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本车人员是否应当在受害人范围之中以及财产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指出现行规定对免责范围过于狭窄,应予以完善。第四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重点论述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