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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任务,当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矿业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我国全部矿产资源的唯一所有权主体。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从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采矿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采矿权流转指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包括合作勘查或开采、作价出资、上市、出租、抵押等),即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采矿权有偿出让给采矿者;二级市场是采矿权在采矿者和其他经济实体中转让。广义的采矿权流转包括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狭义的采矿权流转仅指采矿权的转让。本文讨论的采矿权流转采广义概念,即包括一级市场的出让和二级市场的转让。我国现行采矿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采矿权的流转问题上,也由最初的严格限制流转到允许有条件流转。目前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依法转让制度。我国现行采矿权流转制度并不完善,对采矿权流转的限制过多,采矿权流转过程中的程序设置缺乏可操作性,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严重制约采矿权流转。法律制度未能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导致实践中采矿权非法流转的问题屡见不鲜,危害也很严重,制约了矿业的健康发展。采矿权非法流转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矿业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必要研究,对该问题进行科学的法律规制,使矿业能够健康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高效的采矿权流转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有利于实现国家的能源安全,可以吸引国外矿业资本投资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本文认为,我国应积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采矿权流转法律制度。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省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力,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在具体的完善措施上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采矿权市场的管理、重视采矿权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合理的采矿权收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