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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体现和保障。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必须接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权的实质,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 重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需要在对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机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我国人大监督在现实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具体路径。 确定人大监督的内涵,原则和功能,是重构人大监督制度理论基础的核心内容。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切实保障国家各项法律的具体实施真正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通过法律规定的的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方法,对由其产生的同级国家机关所实施的督促、纠正、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权力规范。总之,我国人大的监督权就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表现。人大所行使的监督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监督,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就性质来说,人大监督具有法律性的特点;就内容来说,人大监督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就监督方式来说,人大监督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就监督过程来说,人大监督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就监督地位来说,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的特点。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是建设法治化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更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探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基本规定,把握其历史流变,是重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必要的历史审视。研究人大监督的历史沿革,有助于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掌握权力机关监督发展的基本线索和特点。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权力机关监督提供有益的借鉴。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这四部宪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权力机关监督发展的基本脉络 从本质上说,监督的内容对于人大监督的功能起支配和决定作用。人大在实践中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使整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忠于职守地工作,就必须科学地规范监督的内容,严格地确定监督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监督工作发挥出较高的效能。因此,重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还需要对我国人大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结构做出切中肯綮的分析。完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其基本路径有三:一是需要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党要在领导人大工作的同时,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需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完善人大的宪法监督职能;三是需要提高人大的自身督察能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