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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大规模侵权事件在世界范围内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从“三鹿奶粉事件”以后,我国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大规模侵权”的热潮。显然,大规模侵权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结果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事后难以完全救济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大规模侵权的出现对以单一侵权为主要规范对象的传统侵权法提出了一种新的挑战。救济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因此,在实体法上讨论如何更好地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进行救济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这也是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从描述世界范围内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出现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出发,探讨何谓“大规模侵权”,并进一步讨论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和类型等基础理论知识。
第二部分,文章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大规模侵权中的“损害”、“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以及“赔偿”问题,得出可以通过大规模侵权归责原则的独立、引入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和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的方式更好地救济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的结论。
第三部分,文章从大规模侵权中国家的不作为责任以及国家的垫付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了国家若因为违反检查和发现义务而导致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应在可以预防和阻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以及国家的垫付行为是其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并因该垫付行为而取得对大规模侵权加害人的债权的结论。
第四部分,文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救济大规模侵权受害人途径的构想:第一,为大规模侵权设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独立归责体系;第二,在共同危险责任理论基础上有条件地引入市场份额责任理论;第三,以强制保险的形式设立以非故意引起的大规模侵权民事责任为承保对象的具有责任限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并在《保险法》中增加保险竞合处理条款;第四,设立具有明确资金来源、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补偿条件、范围和支付方式的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