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分析与裁判路径研究——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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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之中,出借人为规避风险、确保足额清偿,常在借款的同时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债务届期未还则履行该合同。这种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情形,被称为买卖型担保。且该情形常见于受资金和政策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企业,故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以履行买卖合同为由要求债务人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情形屡见不鲜,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和论证思路也大相径庭,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相似案情时也出现了观点左右摇摆的情形。与之相对应的是,学术界对买卖型担保的理论分析和效力认定也处于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各种学说都从不同的角度就买卖型担保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但远未达到形成共识的局面。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出台,本应统一裁判规则的买卖型担保案件仍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状态,买卖型担保仍然亟须清楚的理论分析和规则指引。因此,本文尝试对《九民纪要》生效之后的买卖型担保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九民纪要》第71条与《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买卖型担保的效力问题与相关案件裁判路径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以期为《民法典》生效后买卖型担保案件的正确适用提供些许建议。第一,买卖型担保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分析。该部分主要运用司法实证研究方法,对当前适用《九民纪要》第71条与《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的买卖型担保案件进行梳理。首先,通过对样本案例的法院层级、审级、当事人等进行分析,说明买卖型担保案件的实践特征。其次,根据案例中当事人采取的不同公示方法对买卖型担保作出类型化分析。最后,对不同类型买卖型担保的合同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认定情况进行梳理。第二,买卖型担保法律效力的学说分歧。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对买卖型担保进行效力认定时所采纳的学说及存在的分歧。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当前司法实践之主流学说为承认合同效力的非典型担保说,但仍有部分案件采合同无效说,以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否认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对于担保效能的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之主流学说为具有物权效力的让与担保说,但仍有部分案件体现出后让与担保说、未来物上抵押权说及债的担保说之适用。第三,买卖型担保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困境。基于第一部分的实证研究,该部分概括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处理买卖型担保效力认定问题时存在的三个实践困境,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困境、买卖型担保优先受偿效力认定分歧及买卖型担保与普通购房者权利冲突。在阐明问题之所在的同时,该部分还着重结合《九民纪要》第71条、《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的规定及相关学说、案例,分析上述三个裁判困境的成因。第四,买卖型担保司法裁判的优化路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该部分从优化裁判路径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考:其一,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困境,提出摒弃二分法认定思路,从根本上认定其为有效合同的观点。其二,针对买卖型担保优先受偿效力认定分歧,提出应根据买卖型担保采用的不同公示方法,分别解释为让与担保与债的担保的观点。其三,针对买卖型担保与普通购房者的权利冲突,根据现有法理中的优先权逻辑体系,分类讨论解决二者的优先顺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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