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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起,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了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流发展方向。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巨大的市场空间和经济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对世界各国的投资者尤其有吸引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一直强调鼓励全开放、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因而受全球性跨国并购浪潮影响,外资在华并购也迅猛发展起来。然而,跨国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我国的公司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促使这些公司改善和优化治理结构,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激活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也可能对我国的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外国企业通过并购(尤其是横向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有鉴于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经验,通过反垄断法、外国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外资的准入条件、市场份额、审查程序、垄断的实质标准等加以规定,从而实现对外资并购的规制。目前我国虽已正式出台专门的《反垄断法》,但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并不完善,尤其是相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为了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方式吸引更多的外资,同时尽量避免或消除其可能带来的垄断效应,必须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立法缺陷,建立科学、系统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便规范外资并购的投资行为。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角度,结合欧盟、美国在并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归纳其共通之处,分析评价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方向。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概念和立法,主要介绍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对比分析了跨国并购和外资并购这一对概念。并对美国和欧盟这方面的立法体系进行了整体概述。第二部分当前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审查标准,这一部分从垄断性跨国并购审查的一般实质性标准、综合审查标准、和豁免标准三个方面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的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审查制度。第三部分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审查标准,从申报制度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听证制度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欧盟国家并购反垄断制度的程序性规定。第四部分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完善,先具体分析了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现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借鉴其中先进经验,针对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反垄断法律体系立法模式选择、对跨国并购垄断行为的审查标准、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报告制度、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听证程序制度、对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