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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原以为三级国资委设立后解决了“出资人到位”和政企、政资分开的观点受到广泛质疑,国资委的“监管者”与“出资人”的身份冲突和自身定位的特殊性及其在实践中的行为引发广泛争议。种种情况表明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健全,法律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改革尚未到位。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经营、国有资产监管与国有资本运营相互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本文采用“国有资本运营”的概念,意在强调国有资本的价值性、流动性和增值性的属性,更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进”与“退”),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从宏观层面而言,有利于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更有效地实现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的目的。中国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缺陷,由于“出资人不到位”和政府过度干预以及官员“寻租”等问题,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其根源在于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及其代表不明晰,缺乏“人格化”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的设立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但是,由于国资委的角色冲突和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引发了争议,表明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必须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予以重新定位。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制度创新。从宏观层面上讲主要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通过立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中观层面的改革和制度创新,要确立国务院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财政部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主体地位,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监督者的地位。根据中国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调整、改革和新设等方式构筑我国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体系,使其成为政府与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的“隔离带”和联系的“接口”。鉴于我国微观层面的法律制度已比较成熟和完善,主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从宏观和中观层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有资本运营法律制度成为今后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此,必须从完善立法和深化改革两方面加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