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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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凭借其灵活、高效的特点,吸引着大量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化解纠纷。然而,随着民商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侵害仲裁案外人合法权利的案件也大量涌现,如何保护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对仲裁案外人进行界定;其次,分析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问题产生的原因;再次,针对既有问题提出现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方案;最后,拓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首先,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基础理论。学界就仲裁案外人的界定存在分歧,因此,需明确其内涵及范围,从而确定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其次,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明确仲裁案外人获得法律救济的理论依据。最后,确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指导原则,即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需贯彻及时、充分、兼顾效率与公正的理念。其次,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制度层面,现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问题层面,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制度适用范围有限,仅调整恶意仲裁、虚假仲裁致使案外人权利受损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件;案外人请求支持率低,在统计的样本中,案外人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样本占绝大多数;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类型单一,现行制度为仲裁案外人提供的是执行救济,除此之外,案外人无其他维权途径。最后,原因层面,遏制虚假仲裁的现实需要以及二元化权利救济体系制约了现行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设定严苛、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以及“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致使案外人请求支持率低;立法存在疏漏以及错案纠正程序的差异造成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类型单一。再次,现行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结合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存在的现行制度适用范围有限、案外人请求支持率低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首先,完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通过取消“恶意仲裁”“虚假仲裁”限制,拓宽制度适用范围;通过明确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基本要件、统一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的审查方式,从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提高案外人请求的支持率。其次,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通过撤销前置程序,降低案外人维权成本;构建一元化权利救济体系,拓宽制度适用范围;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的判断标准,合理放宽案外人起诉期限,从而提高案外人请求的支持率。最后,拓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针对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类型单一的问题,通过建立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赋予仲裁案外人在案件尚未执行或执行终结后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构建虚假仲裁之侵权责任制度,将虚假仲裁纳入民事实体法的规制范围,从而为仲裁案外人提起侵权之诉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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