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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历经3次重要修正,20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正逐渐成为我国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税种。纳税申报单位问题,是指申报者是家庭或是个人,由于申报者身份不同,税负会有很大差别,所以纳税申报单位问题也是个人所得税中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申报纳税单位,即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和生计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这种做法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婚姻中性,征纳简便;缺点在于不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相同所得的家庭有差别课税的不公平现象。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采用要素扣除。有悖于“平等生存权”这一社会公平原则。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或者个人纳税的多少,是需要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状况的。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支状况,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但缺点在于可能会降低妇女参加工作的意愿,特别是对中低所得阶层的影响较大,并且实施起来对税收系统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要求较高。我国有很大的特殊性,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国家的家庭结构复杂许多,并且税制结构尚不完善,征收体系不健全,还不足以支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因此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应当总结各国经验,借鉴其税法中好的方法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基本规定,以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状况。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共计3186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增长,首先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其次,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健全监控体系,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把个人收入划分为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由此,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而家庭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的人在纳税上却没有区别,这就造成了不公平,也显得不人性化。第二章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分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可分为个人制、家庭制以及分组税率制三种。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三种制度的优缺点。并着重介绍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不仅仅考虑个人收入的影响,更注重家庭总体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其支出规模。符合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运动对税制结构的划分;符合税收制度的效率标准,是最低限度扭曲工作与闲暇之间选择的制度,有利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家庭课税能更好体现一国政府公平的治税思想,能更有效地缩小家庭收入差距;家庭课税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另外,纳税单位的选择应遵循一定的标准,但在具体操作中,这些标准之间也经常出现矛盾,需要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纳税申报制度。第三章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制度的国际比较。主要列举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四个国家的情况。其中,美国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采取分组税率制。法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夫妻必须联合申报,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充分体现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的,另外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较多。第四章为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可行性及推进。首先,实施家庭课税需要一系列条件:要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税务机关要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需要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但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家庭课税的三项条件,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应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并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如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和信用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