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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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西方列强挟枪炮之威强行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自此,近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开始发生结构性变革。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宣布修律变法,以图挽回倾颓败局,一场仿效西方的大规模法律移植运动拉开了历史序幕。修律变法和政制改良并没有使得病入膏肓的专制体制恢复生机,反而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解体,传统侦查制度也在现代因素的冲击下分崩离析,现代“职权主义”侦查制度得以初步构建。1911年,辛亥革命终结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随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并未抛弃前清侦查制度改革成果。在清末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基础上,民国历届政府不断调整侦查程序设置,推进侦查组织的专门化建设,引进现代鉴识科技,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屈折中奋进。本文以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初期进展为研究对象,选择1906年到1937年中国侦查领域中的制度转型为研究中心。通过一系列探讨,试图挖掘中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资源,解析近代中国传统侦查制度是如何获得现代转型的动力,描绘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历程,诊断制度变革中的弊病,以求为当前侦查程序改革提供历史镜鉴。本文无非是追寻两个问题的答案:一是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道路为何?二是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影响因素为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序论部分讨论了本文的研究构架、研究范式、研究对象,并简要回顾了相关学术史。第一部分,以中国传统侦查权为研究中心,对中国传统侦查制度进行反思。在中国传统专制社会中,传统侦查权依附于传统审判权,而传统审判权则依附于传统行政权,传统侦查权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但是,作为一项国家刑事司法权能,中国传统侦查权形成了特定的纵向和横向构造。传统侦查权构造具有以下特点:权力配置较为分散,权力划分呈层级式,权限分割体现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权力运作独立性较差。传统侦查权的运作以证据为中心,证据的发现、固定和收集是传统侦查的核心任务。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认知能力有限,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物证收集能力较差,而言词证据收集手段——“讯”——则相对发达。在传统“纠问式”侦查模式下,“有罪推定”盛行,口供被异化为“证据之王”,这些因素孕育了较为发达的拷讯制度。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运作受到传统权力分配、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首先,传统侦查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盲目依赖,带有“民本主义”色彩。其次,权力因素较早渗入侦查领域,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最高原则是确保专制王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再次,传统侦查制度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它被视为是传统行政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最后,传统侦查“重经验轻科学”,它未能发展出高度发达的侦查科学技术。第二部分,描绘西方侦查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引入,并勾画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理论准备、制度铺垫和模式选择。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专制社会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传统侦查制度逐渐衰微。西方列强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设置“国中之国”的租界,在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同时,瓦解了中国传统侦查制度,但它也为中国侦查制度现代转型提供了全新的制度范本。有识之士纷纷转向西方政治文明寻求救亡图存的良方,司法独立、民主权利、程序法治等现代观念通过各种途径被引入中国。人们对现代侦查权、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认知越来越全面和深入,他们要求建立现代刑事司法体制,推行侦查制度改革,这为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提供了思想先导。20世纪初,清廷开始编练巡警,筹办巡警部、巡警总厅等现代警察机构,并逐渐组建侦缉队、探访局等专业侦探警察组织,积极推进侦查机构专门化发展。先行启动的警政改革为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过程中,近代中国并没有固守传统侦查制度的窠臼,而是积极移植西方现代侦查制度。在制度转型前期,中国以日本侦查模式为主要效仿对象,通过派员考察、组织留学、延聘顾问、合作办学等方式,引进日本现代侦查制度。随着现代转型的推进,近代中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的学习视野扩展到其他欧美国家,中国侦查制度不断地融汇德、奥、美、日等国侦查现代化的制度成果。第三部分,以审检、检警关系为中心,对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侦查权进行系统考察。在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审判厅、检察厅得以设置,审判权、侦查权等与普通行政权实现了初步分离,司法警察制度也得以创设,侦查权的传统构造被打破。民国时期,侦查制度屡屡变革,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虽然出现“县知事兼理司法”的不正常现象,但侦查权、审判权分离的大趋势没有根本改变。此外,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的组织关系有所变化,但清末所确立的“检警一体化”格局仍得以延续。检察官拥有侦查指挥权,而警察拥有自行侦查权,这两者在侦查权内部形成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清末民初,引入预审法官对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参与侦查程序的运作,这初步形成了法官审判权与检警侦查权相制衡的现代程序机制,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者的程序权利。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这种制衡格局一度被打破,但北洋政府时期又有所恢复。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对侦查制度进一步调整,取消了法官参与预审的程序设置,审判权与侦查权之间的制衡格局再次被打破。第四部分,清末民初,侦查制度中的一些传统因素逐渐被现代因素所取代,中国传统侦查现代转型获得初期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这一时期的侦查法律制度建设获得一定成果。一方面,大量关于现代侦查组织、程序运行的法律规范得以颁布,近代侦查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初建的侦查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文明,一系列废止拷讯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这一发展。其次,侦查机构的专门化发展得到以推进。侦缉队、司法处(科)等刑事警察组织日渐发达,司法警察组织也得以单独设置,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侦查组织专门化的“两翼”。各种侦查专科学校和警察学堂应运而生,侦查人员的职业培训逐渐专门化。最后,近代中国引入西方现代侦查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刑事图像、文件检验和法医检验等现代鉴识科技得以发展,指纹室、验枪室、照相室、法医研究所等鉴识部门也得以设立,这也促进了近代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第五部分,20世纪前期的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并没有完全成功,现代侦查制度所要求的“现代性”未能彰显。首先,由于特殊的政治和军事环境,特别是“司法党化”的不良影响,侦查权的独立性极差。侦查程序逐渐排除了中立第三方法官的参与,呈现出浓郁的“行政治罪”色彩。其次,侦查组织的设置不尽合理,分工并未“专门”、分布尚未“普遍”、运作尚未“统一”、活动呈现“军事化”色彩。再次,受制于“以毒攻毒”的落后侦查思维、不尽科学的侦查教育,这一时期侦查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其侦查水平也极为有限,这导致了不法侦查行为肆虐,侦查人员的整体形象极差。虽然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取得了初期进展,但制度现代化的任务远未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切断与民国旧法统的联系,仿效前苏联建立起“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但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步伐并没有停止。当前,我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继续向前推进,侦查组织、侦查教育、侦查人员素质等都有了较大发展。但是,侦查制度的现代化任务仍未完成:侦查权仍难以保持独立,侦查程序还是带有“行政治罪”色彩,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初期进展的缺陷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在现行侦查制度改革中,应该培养人们的主体意识和个体本位、权利本位观念,引入审判权以制衡侦查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侦查参与人的程序权利,以“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制衡权力”,从而保证现代侦查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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