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谓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之事实”,1成为另一种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上的诉权请求权,其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是为了调整“不正当的获益”而产生的,经长期演变而形成了一般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各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重视日益加深,不仅形成了不当得利制度体系,而且因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开辟了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研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规定只有两个法律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构成了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全部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返还范围。而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遇到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如何适用,以及当事人选择其它请求权后还能否直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裁判等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对不当得利的构成也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导致的一个问题是司法实践操作性的降低,法官不愿适用不当得利规则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收案时不当得利的案由本身也很少,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不当得利理论研究,进行立法规范或者出台更细致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实践。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比较法研究现有不当得利规则,通过对照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当得利规则,反映当前我国不当得利规则立法的滞后,表明加强不当得利规则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第二部分例举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来阐述和评析不当得利规则在司法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从而达到有效指导审判实践,积极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