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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暖化、酸雨污染、臭氧层破坏和损耗、土地荒漠化、海洋资源破坏和污染、有机物的污染等环境问题正在日益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社会公众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离我们已经不再遥远,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并积极开展或参与到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行动中去,用自己的行动护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斯德哥尔摩宣言》中曾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经历了工业化过程中带来的种种阶段性环境问题的发达国家都已经意识到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并已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保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效。我国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也是在走西方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对环保的投入力度非常大,在环境管理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是长期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还未完全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发生,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治污任务依然艰巨。这就迫切的需要政府更好的发挥环境管理职能,以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地方政府作为设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管理地方事务的行政机关,对辖区内的环境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介入环境保护,不仅是在履行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地方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有效手段。然而,地方政府在履行环境管理职能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近年来发生的很多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都与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完善和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若干污染事件的分析,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在地方环境保护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地方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加有效、有力地对当地的环境进行管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