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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作为清末习惯调查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子项,与清末民事、商事习惯调查并列并具有相同性质的目的,即为之后之立法作资料上的准备及制度上的借鉴。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在宪政编查馆的组织领导下及各省调查局的具体运作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序开展,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次习惯调查的成果在当时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均未有明显体现,但调查本身仍具有积级的意义。本文一共从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的宏观历史背景和原因,即清末为什么要进行诉讼事习惯调查,当时的历史环境与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有什么样的关系。此章笔者的结论是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主要在“收回治外法权”和“制定良法”大推动力下进行。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的过程、范围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其中包含了调查的过程,调查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调查的时间及组成人员等一系列问题。也涉及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与清末习惯调查的关系问题,从这一章笔者得出结论,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的开始时间从1907年到1909年不等。调查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约十五个省,调查人员主要为熟知当地情况之人和调查范围内的专业人员。调查过程分为成立调查局、完善调查章程,各调查局拟定调查条目、表式,各州县的实地调查,各省调查局根据各州县调查报告完成本省调查报告书四个阶段。第三章主要对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之成果一《诉讼事习惯调查报告书》进行了内容上的梳理与分析,试图通过报告书还原清末诉讼习惯史实本身。从报告书的内容上来看,主要分成诉讼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手续、诉讼证据、两造和息等六大方面,在每一个方面,几省报告书显示的诉讼习惯有很大的共同性也有一些小的差异。第四章是本文的重要论述部分,也是本文核心意思部分,主要通过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报告书与之后清末诉讼立法的比较试图探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此章所采用的比较方法是对清末诉讼立法法条条文与清末诉讼事习惯调查报告书进行一一比较。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借鉴关系,新法的编纂主要借鉴自西方大陆法系的原则、规范。此章在二者关系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求二者为什么不存在借鉴关系的原因,得出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清代诉讼习惯本身的落后性。二是调查时间上的短促性。三是调查本身的难度较大,调查人员对诉讼习惯还缺乏深入的加工、整理。第五章是结论,是对第四章内容的延伸和进一步论证,结论认为立法上借鉴本国习惯是一个很好的立法原则与方法,在今天的社会法治建设中仍有积级的意义。在这个方面,我们应当以史为鉴,制定更多的既反映世界潮流、形势,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