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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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由1979年《刑法典》的第153条不断辐射,形成了如今的体系。但由于是从各立法例中抽象总结出的一种概念,因而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转化犯的部分条文有违罪刑法定以及司法适用中的罪刑不相适应。以往的研究和争议主要围绕于探讨转化犯的定义、特征以及转化条件,未对转化犯背后的理论根据作主体分析,从而未能从体系上解决转化犯问题。深入挖掘转化犯背后的理论,并以此为宏观视角,进一步探索转化犯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具体路径,必然对整个转化犯理论体系的规范以及转化犯适用分歧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约41000字,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转化犯之基本情况梳理”,包括转化犯的概念、分类以及与相关概念界分方面的内容。首先对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转化犯概念的观点予以介绍,通过比较分析,针对转化犯概念中最具有争议的转化前提以及转化条件两方面进行评析,进而从狭义和广义上对转化犯的概念进行定义;同时在综合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拓展视野、化繁为简,把转化犯分为标准型转化犯与拟制型转化犯、法定转化犯和事实转化犯、行为型转化犯和结果型转化犯;将转化犯与相关易混淆概念相区分,明确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说明转化犯的特殊性,明晰转化犯的适用条件。第二部分“转化犯之现实问题考察”,阐述了转化犯在立法中以及司法中的现状及现存问题。立法中,转化犯的部分条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包括因忽视明确性原则而导致的条文表述不明问题、忽视转化犯自身的实质特征而导致的法定刑配置不当问题以及忽视事实转化犯的存在导致的立法视野过窄问题。同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了司法实务中部分转化犯的适用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情形,结果型转化犯中出现转化条件而不予转化,一律将病理基础上产生的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割裂,导致该类转化犯转化率过低、量刑畸轻;而在聚众斗殴犯罪的共犯转化中,转化标准不一,甚至对某些并非直接责任人的积极参与者进行转化,导致量刑畸重。第三部分“解决转化犯问题之理论基础”,深入探寻了转化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为转化犯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的宏观视角。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现行的立法例划定了法定转化犯的范围,为转化犯的适用提供了规范上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转化犯的实质体现,转化犯是其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统一,自然在适用中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自身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强调刑罚的抑制与经济,更关注处罚的妥当合理,是转化犯立法与司法中的价值遵循,为转化犯的适用提供限制依据。第四部分“转化犯问题解决之路径措施”,探索了解决转化犯立法与司法问题的具体路径措施。其一,应发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作用,确立修改目标,更改转化犯法条中不明确的字词,明确含义,厘清歧义;其二,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划分不同档次的罪刑阶梯,协调转化前后法定刑的对接;其三,认可转化犯的独立性,适当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部分事实转化犯纳入立法视野;其四,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来检视转化结果。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谨慎分析介入因素的作用力大小并审慎选择转化后的罪名;其五,在聚众斗殴的共犯的转化中应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限制,对聚众斗殴转化主体定义进行限制,对转化条件的主观故意标准进行明确,在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时应对积极参加者的作用具体分析,不能一味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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