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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是当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念,但为维护家庭伦理和秩序,世界各国在坚持遗嘱自由的同时,也通过设立特留份制度等制度对遗嘱自由予以必要的限制。我国在现行的继承法虽然以法律条文形式对遗嘱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但是继承法仅对继承人中的“双无”人员和未出生的胎儿给予了一定的必继份继承权,这一规定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力相较于外国的特留份制度是较弱的,只是从扶弱济贫的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双无”人员和胎儿设定了必继份,相比于西方国家的特留份制度,由于我国必继份不仅涉及的主体范围非常狭窄,而且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份额的多少没有具体标准,使得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过度放任。这种立法方式与继承法身份法性质不符,也与家庭法养老育幼功能不对应,且容易引起家庭伦理关系基础的日渐淡薄,甚至造成对家庭秩序与社会公正的破坏。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日益增加,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被日益激发,人们对自己的利益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再加上社会日渐开放,遗嘱自由得到更加普遍的适用,使得很多人在利用法律的空隙,滥用遗嘱自由,让一些人在遗产分割上吃了亏,没有分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这样也使得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近亲属之间的友好和睦关系受到冲击,如此一来,特留份制度作为继承法中的一项规定就变得日渐重要,需要加以完善。本文将分析我国必继份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观察国外各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对其价值理念的分析对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个人的想法和建议。本文主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承法作为身份财产法,遗嘱继承不能完全的一味遵循遗嘱自由原则,也要适当的考虑其他价值之间的衡平,应该在法律中对遗嘱自由做出明确的限制,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特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