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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世纪以来,国内外各种会计信息造假丑闻甚嚣尘上,如美国安然事件、中国的郑百文案、中航油巨亏案等一系列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如此大规模的、不分地域的会计信息造假案件,无不显示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以及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欠缺。为了抑制日趋严重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美国于2002年率先通过并颁布了著名的《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该法案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报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尤其是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的需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关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上市公司如何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和信息使用者如何评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等问题,在学术研究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则是如何评价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方面有助于解决投资者尤其是众多中小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也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出企业的优势信息、增加企业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提升上市公司公众形象的作用。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结论,作为本文研究的基石。其次,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构建直接评价指标和间接评价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运用熵理论对评价指标客观赋予权重,从而形成一套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评价的评价体系。第三,基于我国沪市A股数据,利用本文所构建的评价体系,对2010年和2011年的上交所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