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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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我国医疗技术水平不断取得新突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也趋于成熟并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冷冻胚胎移植技术作为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帮助众多不孕不育家庭实现生儿育女的梦想,而且实施该技术所剩余的人体胚胎在辅助生殖之外的领域也有很高的医疗价值与科研价值。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人体胚胎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诸如如何界定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暂存于医疗机构的剩余人体胚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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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我国医疗技术水平不断取得新突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也趋于成熟并逐渐“飞入寻常百姓家”,冷冻胚胎移植技术作为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帮助众多不孕不育家庭实现生儿育女的梦想,而且实施该技术所剩余的人体胚胎在辅助生殖之外的领域也有很高的医疗价值与科研价值。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人体胚胎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诸如如何界定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暂存于医疗机构的剩余人体胚胎应当如何处分?当人体胚胎产生纠纷时法律应当如何应对?等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将以分析国内首例“人体胚胎权属争议案”为切入点,引出人体胚胎相关法律问题,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行法律规范,同时结合域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剖析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以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处分规则,并在最后借《民法典》第一次将“人体胚胎”这一概念写入我国第一部法典的契机,对未来人体胚胎之单独立法提出几点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想法和建议,以期对人体胚胎相关法律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人体胚胎之法律地位的基本理论。明晰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人体胚胎诸多法律问题的基础和前提。鉴于域外国家对人体胚胎的研究开展较早且趋于成熟,因此本文将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外目前通行的三种主要学说理论进行归纳和阐述,分别是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间体说。其中,“主体说”包括“有限自然人说”和“法人说”;“客体说”又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生活利益说”两个分支。其次,介绍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种观点即客体说和中间体说。最后,对各学说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阐述:人体胚胎不满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之必备要素,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更会对后续人体胚胎的利用和处置产生不可逾越的障碍;认为人体胚胎与民法上的物并无二致的观点,忽视了其特殊的伦理属性因而不能一概适用于民法上物的一般规则的实质;中间体说打破了现行民法的人——物二分格局,创造出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过渡存在”,实则动摇了传统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基于前述分析,本文认为人体胚胎符合“物”之全部构成要素,但其本身特有的伦理属性又决定其区别于一般物的法律地位,故而提出本文的观点: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应采纳客体说,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第二部分,从原始所有权人和继受所有权人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不同权利主体对人体胚胎的处分问题。首先,确认人体胚胎的原始所有权人为精卵供体即受术夫妻,他们对人体胚胎不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并且为了避免长期甚至无限期使用冷冻胚胎保存技术所产生的医疗资源浪费问题和伦理争议问题,有必要对人体胚胎的保存期限做出适当的限制。在普遍认同受术夫妻对人体胚胎的处分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当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或者离异时,法律应当如何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提供兼顾情与法的处理依据,以及法律又应当如何为丧偶单身女性利用人体胚胎行使生育权给予合法依据。其次,继承人和科研机构、其他不孕夫妻在原始所有权人去世后可通过继承和受赠而成为剩余人体胚胎的继受所有权人,分别阐述这三种权利主体在处分人体胚胎时应当受到的限制和遵循的规则。本文认为将不孕夫妻增列为捐赠对象之一,有利于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体胚胎的生理活性。第三部分是对人体胚胎未来立法的构想。首先,立足于《民法典》首次提及“人体胚胎”这一概念,阐明背后蕴含的立法旨意和立法精神,以此为基础,阐明人体胚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本文为我国人体胚胎未来之立法提出几点制度构想和建议,如明确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规定人体胚胎最长保存期限、明确人体胚胎可继承可捐赠等,尝试对人体胚胎最具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立法回应。同时提出设立由各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监管机构,依据详细严格的监管规范和处罚机制,全程监管人体胚胎的保存、使用、捐赠、销毁等各项事宜,防止相关人员对人体胚胎的误用、滥用。此外,本文建议,在立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买卖胚胎、非法代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严厉打击此种有悖人伦、扰乱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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