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家属诉某电力公司高压触电损害赔偿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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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在高压电力设施附近进行钓鱼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高压触电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看似简单,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清晰、不明确之处,导致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样本案例即邝某家属诉国网湖南电力公司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便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被害人在电力设施附近从事钓鱼等禁止活动从而引发触电身亡的案例,样本案例包含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争议焦点。高压触电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现《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邝某钓鱼高压触电人身损耗赔偿纠纷案能否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争议点即为高压电的等级范围,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高压电的等级范围缺乏明文规定。高度危险指的是一种非同寻常的危险,一种超越普通民众认知的危险。普通家用电压之下只会发生接触式触电,而当电压继续加大到一定等级之后将会产生超越民众一般认知的跨步触电、电弧触电等非常规触电方式。根据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1000V以上的架空电力设施附近必须要设置保护区,可见1000V以上的电压已经对周围环境产生了高度的安全威胁,属于高压电范围,而本案涉案变压器电压已达10KV,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3条(现《民法典》第1243条)确立了“经营者”作为该类案件的责任主体,但纵观全文,并未对“经营者”是电能的经营者还是电力设施的经营者,作出更为具体的理解与说明。从触电原理考虑,触电事故的发生并非是由电能本身质量不合格所导致,而是相关人员对作为电能载体之电力设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经营者”应认定为“电力设施实际运行利益人”,在本案中即为国网湖南电力公司。该类案件的典型减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过失。邝某在高压电力设施附近从事钓鱼等禁止活动,是否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故意”。结合无过错责任立法初衷、受害人行为本质、受害人年龄智力、距离危险源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邝某的主观心态不能认定为故意,在性质上当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依法减轻国网湖南电力公司的责任。此外,关于该类案件的责任减轻事由,除了依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所确立的“受害人过失”外,还应当认可《侵权责任法典》76条之规范作用,即将高压电力设施附近区域认定为高度危险区域,以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督促电力设施实际运行利益人加强管理注意义务,同时也可以加强普通民众对高压危险源的防范心理,显著降低高压触电案件的发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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