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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跨域叠加特征的新型大气污染对我国属地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政府在实践中不断革新大气污染治理模式,以促进空气质量的改善。目前我国跨域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间事权划分仍存在各级政府间与部门间权责不清、事权与支出责任错配、跨域管理机构缺位等问题,造成地方政府处理跨域事务时推诿回避,府际关系难以协调,从而制约了跨域政府间合作治理大气污染的进程。因此本文以京津冀地区为出发点,找出当前事权划分的主要模式、分析事权划分的困境及原因,并在最后提出完善事权分配与权责协同的制度路径。本文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将京津冀地区在跨域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间权责协同的实践总结为四种模式,一是条块分割、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各扫门前雪”,表现为以条块分工为主要形式,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及部门事权的碎片化;二是自上而下运动式动员:中央决策与地方落实,表现为中央统一决策,强力动员和协调多个地方政府,推动大气污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三是区域应急协同:地方权力让渡与集中,表现为地方政府在中央的引导下将部分事权让渡到跨区域领导组织,以跨区域协同的方式治理跨界大气污染;四是环保垂直化改革:部门权力的集中与组织再造,表现为环保部门部分职能的重新配置,强化环境监察,上收环境监测权,下沉并整合环保执法力量。通过分析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权责协同实践,发现跨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政府间事权划分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层面影响跨域治理大气污染时政府间合作,包括央地共同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治理、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核心原因在于政府及部门间的事权构成不清晰,事权边界有交叉,事权范围不断拓展,权责体系不对称等。因此要优化政府管理体制与事权划分制度,规范政府跨域治理大气污染权责划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与治理能力。结合我国跨域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事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的路径建议:首先,建立事权清单及动态调整机制,一要厘清事权清单,明确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二要政府与部门事、权、责相统一,确保权责一致、支出有保障;三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动态调整。其次,对于跨域事务与交叉事权,要建立常规化跨域协同组织和协同机制,重构职能和组织体系,优化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协同,转变职能部门、打破部门壁垒;将跨域事权上收,建立跨域大气污染管理机构。最后,建立权责协同与权责均衡机制,一是保障政府权责协同,通过法律赋予事权主体权限,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建立协同立法机制,二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财政激励、精神激励等,优化绩效考核与激励方式;三是建立权责均衡机制,减少各级政府间责任不均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