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的国际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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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一个在公元前1350年就有记录的罪名,之后便与海上贸易如影随形。中国自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与各国贸易往来密切,海上运输量激增,而海盗案件频发却给中国海洋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虽是缔约国,但施行于除港澳台以外地域(下称“中国大陆”或“大陆”)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此罪。故而中国大陆在打击海盗行为时,往往只能以其他罪名对海盗定罪处罚甚至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以致别有用心的国家指责我国纵容海盗。对于海盗行为“有罪难罚”,亦不利于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以往关于中国大陆应否在法律中规定惩治海盗的研究不胜枚举,但仍存在部分空白。本文凭借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以及世界新局势下继续探讨中国大陆是否有必要以及(如有,)如何在国内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为:首先,本文介绍选题背景并提出以往研究中存在的学术问题;其次,本文分析国际法中海盗罪的演变历程,探讨该罪的犯罪构成,并系统梳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缔约国对海盗罪的立法情况,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缔约国分类梳理,探寻其中规律;再次,本文对主要英美法系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海盗罪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归纳以上分析和比较结果,对我国刑法增设海盗罪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第一,中国大陆应该在刑法中增设海盗罪,以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法治思想;第二,在立法层面,应将海盗罪作为独立罪名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并在明确海盗罪犯罪构成后界定该罪的定义;第三,在司法层面,规定海盗罪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增进国际间司法合作,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内容上,本文首次并系统地梳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68个缔约方关于海盗罪的立法情况,并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全面分析,总结规律,为中国大陆法律增设海盗罪提供借鉴;其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立足于国际和比较的视野,用比较方法来探究本文提出的学术问题;其三,在立意角度上,本文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提出我国有必要以及如何在国内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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