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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焕发出蓬勃生机。我国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由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向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急剧转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思想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关系、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结构和分配方式也日益多样化。由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等重大变革引发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然而,一直以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仅仅是1991年的“两个决定”,这是两个纲领性、政策性的文件。个别省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但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综治工作还没有上升到全国立法的层面,这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符,因此必须大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 为此,本文以社会治安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深圳市社会治安现状的分析,总结影响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同时,探讨了社会治安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相对滞后,地方条例缺乏创新,各级综治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犯罪预防立法薄弱,法律监督不到位。最后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防控模式,从“综治”走向“法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对此,必须尽快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重点明确相关立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各级综治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综治委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运行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