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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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以仲裁当事人为主体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未考虑到仲裁案外人正当权益可能遭受虚假仲裁仲裁裁决的损害。2018年仲裁案外人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获得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这不仅能对案外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当事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仲裁起到了遏制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仲裁案外人向法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高标的金额案件逐渐增多但极易因案外人无法证明仲裁当事人之间虚假仲裁、恶意仲裁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本文通过检索,选取并分析了四个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中提炼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也就是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虚假仲裁的认定、案外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审查程序的适用、案外人对仲裁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和虚假仲裁的举证。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的理论层面对于是否应当将案外人纳入申请主体犹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现存制度对于案外人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要件的审查标准适用不统一。此外,目前这一制度是以司法解释确立的,在立法中并未进行体现,制度位阶由有待提升;案外人也只能于执行阶段提起申请,制度寥寥数语无法彻底保障案外人的权利救济等问题。鉴于此,破局之道在于适当设定救济门槛,防范救济程序被滥用;科学分配举证责任,确保两方势均力敌;合理设计相关时限,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保障制度供给,补足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缺失环节等。以切实发挥制度的实践价值,实现案外人与原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达成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起草了仲裁法的修订意见,对仲裁案外人新设计了两条救济途径,但有撤销程序审理规则不全,案外人救济途径缺漏等问题存在。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也不应被删除。制度仍需合理设计司法审查程序,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同时应当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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