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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针对每个自然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收种。在各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一般都会占据比较大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经济具有较大的影响: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支付公共支出,可以均衡社会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等等。目前,世界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有140多个。据调查统计,全世界20多个低收入国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10%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
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们的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增长迅速,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发展的势头更是迅猛。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94年的72.67亿元增至2010年的4837.17亿元,增长了66.5倍,GDP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由0.15%上升至1.24%,个人所得税成为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但是大家也应该看到,受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执行环境的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对额增长虽然很快,但是其应有的功能还是远远未能充分体现出来。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全国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的比重连7%都不到,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明显过低,而且这7%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不断地进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的讨论和研究,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明确提出了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原则,以稳步推进个税改革,并提出了通过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根本上改进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制度。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5号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但是一个科学、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标准始终没能形成。多年以来我国的税收理论研究人员侧重于对税收制度的比较分析,而税务一线工作者则关注于税收征管、稽查与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的研究,针对个人所得税整体、全面、系统的研究仍然相当缺乏,导致我国现行的个税体系越来越背离我国的经济发展。笔者作为一个长期在工厂从事财务、税务方面工作的基层工作者对具体的问题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严重涉及到民生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频繁,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来华工作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高收入者也随之增多起来,我国现有个税征收体制已经很难满足社会需要,无法真正实现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缩小贫富分化,缓和社会矛盾,个税改革势在必行。以上可以看出个税改革决不是小打小闹就可以把以上的问题解决的了,只有从根本上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在税制模式、税率设计、课税范围、免征额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彻底解决,才能摆脱个人所得税“几年一修改”的困境,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
个税改革要以人为本,要以当今社会现状以及经济形势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必须是公平和公正。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对于公民自觉纳税的社会风气方面的培养具有十分大的优势,要让广大的纳税人认识到国家利用征税来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税收用以维护国家利益的手段,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途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享受民主和自由。公民向国家纳税,充分体现了其国家利益至上和发扬主人翁精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人民从小形成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美好情操以及为国分忧、甘作奉献的高尚品德,正是自觉纳税风气形成的保证。在全社会和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抗税违法”、“协税护税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必将逐步形成,税法宣传效果深入人心之后,税收工作就容易开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