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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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国民向法院寻求纠纷解决或者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行使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因为。因此,保障诉权的正当行使就直接影响着国民“接近正义”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始终是问题的主要方面。这一点对于我们推动的中国法律制度的转轨,为国民提供最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在社会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试图通过滥用司法程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正在逐渐增多。这其中,滥用诉权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人非法行使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恶意将对方当事人拖入诉讼程序,或者直接以虚构的事实获得胜诉判决,从而达到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权的本旨,也不符合法定的诉权行使要件;更为重要的是,滥用诉权通常还会侵害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滥用诉权是对民事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一种威胁,有必要加以规制。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将规制民事诉权滥用作为诉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应有内容加以研究,并从民事诉讼制度自身进化的高度探讨诉讼程序如何在形形色色的滥用行为面前有所作为。   第一章题为“诉权滥用的规范界定”,其主要内容是提出本文对如何界定诉权滥用的概念的观点。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诉权学说的多种观点,概括地指出了不同诉权学说对诉权滥用的基本态度。其次,本章系统地梳理了现有的文献资料中有关诉权滥用问题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比较指出了其中的诸多不足。最后,本章提出了对诉权滥用的界定,其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求不法利益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对诉权滥用的性质以及识别问题提出了看法。本章特别对诉权滥用与诉讼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讨,并主张将具体诉讼权利的滥用纳入诉权滥用的研究领域。   第二章题为“诉权滥用的比较法视野”,其主要内容是对诉权滥用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当中,对于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滥用大都有着相应的规定。本章按照两大法系的基本划分,分别研究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于诉权滥用行为的基本界定,比较了上述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规制诉权滥用的主要举措。在充分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章得出的结论是,不同国家尽管在概念的界定方面不尽一致,但都禁止诉权滥用,具体的立法思路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界定诉权滥用的出发点是国民的主观权利——起诉权、防御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等。这些国家的理论认为,上述权利的行使无疑是自由的,但也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滥用”。第二种是,限制诉权滥用的必要性不仅来源于诉权的个体性,更为重要的是,民事司法体系中的各类主体、乃至整个诉讼活动全体都应当遵从忠实(loyalty)、诚信(good faith)的一般义务,否则司法的正义性将失去根本。   第三章题为“诉权滥用的危害与诱因”,其主要内容是全面分析诉权滥用的危害与诱因。本章首先从诉权滥用行为对诉讼主体、诉讼程序以及一般国民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滥用行为的消极影响,明确了规制滥用行为的逻辑前提。随后,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对滥诉行为的诱因进行探究。在宏观方面,我国已经经历并且还将持续一段历史时期的社会转型是因为之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长期压抑的权利意识在获得解放的同时,也由于过度的膨胀带来了负面影响,即权利的争端与敏感性极易被放大,从而导致了权利意识的扭曲。在中观层面,诉讼观念与诉讼文化的转变是又一个重要因为。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长久以来存在于我国民众中的所谓“厌讼”、“耻讼”的诉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完全能够接受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对于司法、诉讼所具有的纠纷解决功能的过分迷信,以及错误地将诉讼与法治之间划上等号,使得纠纷解决的诉讼化倾向一度泛滥,致使大量并不应当通过法院解决的纠纷被推向了法院,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诉权滥用现象。在微观层面上,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落后性是一个直接因为,本章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   第四章题为“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视角”,其主要内容为寻求诉讼法理上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诉权保障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是一个占据压倒性地位的命题,那么规制诉权滥用如何与之相衔接、相协调,从而避免因此引发的限制诉权行使之忧?本章从法律范式的流变角度出发,提出应当实现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范式转换,具体而言应当满足以下需求:首先,重构价值体系,引导正确的权利意识。其次,确保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肯认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最后,重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道德性融入诉讼程序法。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本章提出了三项具体的改造程序法的构想,即确立程序本位主义、构设程序协同主义、限制程序自由主义,我们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反思我国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之不足,从民事诉讼法律范式进化的高度看待诉权滥用的规制问题,并从中寻求以体系化、制度化的方式规制诉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题为“规制诉权滥用的程序法建构”,其主要内容为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层面规制诉权滥用的具体建议。对诉权滥用的探讨,其最终落脚点应当是根据其本质属性对其法律效果给予评价。诉权滥用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重的负面效应,因此对其加以规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在规制诉权滥用的体系化建构中,程序法规范的调整与完善无疑是首要的一项内容,这其中又可以概括为两项原则的确立与若干制度的改造完善两个具体着眼点。   第六章题为“规制诉权滥用的实体法建构”,其主要内容是提出从民事与刑事实体法层面建构规制诉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本章认为对滥用诉权的规制不应仅仅局限于程序法的视野,这一方面是因为多数滥用诉权的行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特征,应当受到侵权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程序法本身所能提供给受害者的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尚需借助实体法补其不足,充分保障受到滥用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从诉权滥用的侵权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在侵权法、刑法上设立相应的配套性法律规范,对诉权滥用行为的实体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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