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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长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限制自由的模式,其定义和内涵究竟是什么有很多争论。总结法律家长主义的研究会发现不同的作者对法律家长主义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理解为善意的强制,有人理解为干预,有人理解为引导,这些不同的观点代表了法律家长主义的作用有不同的趋向。本文提出应该全面地看待法律家长主义的功能,这些不同功能的背后涉及到了人们对自由的不同理解的问题。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思考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和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是有益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讨论是在法律家长主义的定义的层面上进行的。在现代社会相对弱化法律的强制性、暴力性,强调法律的激励性、引导性的背景下,相对于从法律家长主义的强制性的方面认识法律家长主义,我们还应该看到法律家长主义在强制性之外的方面,比如法律家长主义的引导性的方面。把法律家长主义界定为是一种中性的法律干预模式是更适当的,本文提出为了全面地看待法律家长主义的功能,应当分析关于法律家长主义功能的不同看法背后,涉及到的人们对自由的不同理解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利益的角度讨论法律家长主义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利益问题的分析来揭示人们对自由的不同看法是如何影响到他们对法律家长主义的理解的。在把权利理解为利益的意义上,利益问题作为法律及法律家长主义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法律家长主义的干预对象及干预结果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不管是法律家长主义的限制作用还是推动作用都关系到干预的对象是哪一类利益主体,以及干预的结果是利益的增加还是减少?这带来了法律家长主义在利益问题上的内部性和外部性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法律家长主义式的干预,其出发点和基础是内部性的,即当事人或者规制对象的利益;并且法律家长主义式干预的核心是要增进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以外部性的借口或者说理由来减损当事人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进一步指出,法律家长主义式的干预不仅仅是涉及到具体利益的增减问题,更进一步是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问题,或者说当事人自我合法利益的实现问题。“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其中,当事人自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消极自由的前提。法律家长主义所促进的当事人利益,实际上是要促进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具体利益的增减问题和利益的内部性/外部性问题。第三部分从能力的角度讨论法律家长主义的功能和作用,通过能力问题的分析来揭示人们对自由的不同看法是如何影响到他们对法律家长主义的理解的。能力和利益在法律家长主义的研究中应当是互为补充的。本文从权利、平等、知识、自由四个方面考察了能力问题与法律、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性和必要性,认为传统法律家长主义的下列做法主要是基于消极自由观的,是有其缺陷的。这些做法包括:更看重利益,而把限制能力作为实现利益的一种手段;更重视利益和福利的平等,而不是能力的平等;把当事人获取信息和加工信息方面的能力缺陷只是作为法律家长主义干预的原因。本文把运用了行为经济学的方式包括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来考察法律家长主义、并强调法律家长主义对个体能力的促进作用的研究,称为新法律家长主义研究。新法律家长主义研究以强调当事人决策能力为核心。通过分析这一核心内容在法律家长主义式干预中的具体表现,人们可以获得对法律家长主义更为全面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不仅有利于个体做出最优选择,而且有助于帮助规制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和执行规制,更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的;强调能力问题,有利于应对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有助于更加全面地理解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因此,本文认为新法律家长主义对自由的看法倾向于一种积极的自由观。但是新法律家长主义也不是没有问题的,消极自由观在当前整个社会法律结构上仍然处于主流地位和中西方有着较大的文化差异,这两方面都体现出了新法律家长主义的局限性。结语部分简明扼要地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