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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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社会治理格局”,强调社会治理应当是“多元共治”。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处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同为地方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应当促使二者在和谐共处的基础上实现融合互动。因为融合是提升地方立法特色的需要、夯实地方立法民众基础的需要、节约地方立法成本的需要,同时也是提升民间规范效力及合理性的需要。而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也具有融合的可能性,初心、内容及潜质上的契合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可能,形成机制、发展机制及惩治手段上的疏离为二者的融合提供了空间,而且这种疏离可以调和即二者不可融合的因素可以消解。
  融合需要双方在互认的基础上共同合力,但在当前的特殊语境下,应当是以地方立法为主导对民间规范进行吸收与引导来促进二者的融合。而从实际来看,地方立法却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建构理性作用来促进二者融合。一方面地方立法未能通过民间规范凸显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引导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从立法观念上看是由于“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的阻碍,该观念使得立法机关忽视了民间规范的作用,抹煞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融合互动的前提;从立法权限上看,地方立法的权限不明使得地方立法机关碍于“不抵触”的原则采取立法保守主义,对民间规范这种地方实际不想甚至不敢致以过多的关注;从保障机制上看,当前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以至于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引导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阻碍了二者的融合发展。而为了促进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应当转变立法观念、明确融合的限度与方向、建立健全程序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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