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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有一种观念认为,研究西方的哲学、政治学、文学、自然科学应当溯源于古希腊,而研究西方的法律制度则应当从古罗马开始。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作为西方文明的历史家园,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在我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对于古希腊的诉讼制度而言,相关的研究更是寥若晨星。但事实上,古希腊诉讼制度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之源,下启罗马之流,在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罗马法传播到世界各地,影响至今,其历史作用之巨无法估量。本文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在古典时期希腊的整体社会背景下对诉讼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这一研究理路不同于传统法史学研究“对制度的描述”,而是转向“对司法实践的描述”。不仅探究相应的法律条文,还对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运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与诉讼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探讨。具体而言,除导论和余论外,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对雅典古典时期的陪审法庭制度进行考察。陪审法庭(heliaea)由梭伦于公元前六世纪初改革时初创,其在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承担着司法审判的重任。本文以公元前462年、410年、340年、322年这四个时间节点为线索,对陪审法庭制度在雅典城邦的确立过程进行梳理,并对其具体运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配置以及庭审设备进行分析。指出陪审法庭不仅是雅典城邦最重要的司法审判机构,而且还对城邦的立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对维护雅典民主政治体制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最后,对雅典的陪审法庭制度进行评价,指出陪审法庭作为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组成部分,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在具有灵活性、民主性、代表性等优势的同时,它也存在着非专业性、陪审团权力过大、判决易受舆论左右等缺陷。第二章主要对古代雅典的控诉程序及其运作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指出在古典时期的雅典,大多数的案件都没有公诉人,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雅典人把所有案件分为自诉案件(dikai,亦可译为私诉案件,即侵犯个人利益,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此类案件提出诉讼)和代诉案件(graphai,亦可译为公诉案件,即触犯城邦利益,所有雅典公民都可以对此类案件提出诉讼)两类,上述分类虽然不同于现代诉讼制度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分类方法,但是在形式上它们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把前者视为后者的原初形态。在雅典,只要某种行为被认为危害了整个城邦的利益,任何自由人都可以提起代诉案件的诉讼,但被剥夺公民权利者除外。此外,某些案件的诉讼只能由雅典公民提起。在雅典,任何一个全权公民都有权扮演类似现在公诉人的角色,向陪审法庭提出指控。而且,雅典为了鼓励广大公民参与诉讼,使他们能够积极起诉犯罪,对起诉获胜者给予丰厚的奖励。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到公元前五世纪后半期,雅典逐渐形成了一个职业控诉者阶层(sykophantes),这些告密者通常精通法津,知道如何通过诉讼来获得最大的利益,有时甚至会为了获取报酬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本章通过对“sykophantes”的词源分析,梳理了雅典职业控诉者阶层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过程。指出,职业控诉者阶层的出现是雅典民主政治的一个必然产物。因为,根据雅典城邦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必须有一些毫无顾虑的公民来揭发违犯城邦法律、侵害城邦利益的行为,对活跃在城邦政治舞台上的公众人物实施监督。虽然职业控诉者阶层的存在为雅典民主与司法公正作出了相当的贡献,但是告密者为谋取私人利益而胡乱揭发或故意诽谤的行为却给雅典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由于告密者的存在,在雅典,诽谤成为司空见惯之事。第三章主要对雅典控辩技巧的发展进行了考察,指出,在古典时期的雅典,虽然没有我们今天意义上可以代替双方诉讼当事人出庭控告或辩护的律师。然而,尽管如此,古代雅典还是产生了律师阶层的初步萌芽,他们通常被称为演说家。而且,在雅典的司法审判中,案件的一般正义要重于严格的法律条文。在一个没有主审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均由非专业的陪审团来作出裁决的审判方式中,这是必然的结果。这具有某些显著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导致了法庭控辩技术的发展。概言之,在雅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试图在法庭上说服陪审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所采用的诉讼技巧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通过在演说中称赞自己或贬抑对手的品质,有的是通过反复提醒陪审员牢记自己就职时所做的宣誓,有的是通过力陈自己或自己的先辈对城邦所作的贡献,并援引相应的公益捐赠记录(liturgy),有的是通过将诉讼内容与城邦和民众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强调城邦公民团体的团结统一,有的则是充分利用陪审员们的怜悯心通过语言、动作等来恳请他们的同情,或者用幽默诙谐的语言博取他们的好感,进而说服他们以便赢得诉讼等等,不一而足。而且,本文通过对留存至今的阿提卡演说作家演说词的实证分析,指出诉讼当事人会根据适用的不同诉讼程序、诉讼形式,以及己方在诉讼中的不同位置,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与技巧。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被告在陪审法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命清高,不屑采用一些诉讼技巧,不愿向陪审员们祈求同情,那么等待他的可能是灾难性的判决,“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一个例证。第四章主要对雅典古典时期的非讼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进行了系统的整理,认为在古典时期,雅典存在有誓言挑战、仲裁程序以及刑讯挑战这三种非诉解决机制,并对这三种机制创立的历史背景、发展脉络、运作程序、受案范围,以及实施成效进行了梳理分析,指出,在古典时期的雅典,非讼解决机制在纠纷争议解决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了陪审法庭的压力,弥补了其固有缺陷,并缓和了社会的矛盾,维护了城邦的稳定。最后,第五章和第六章对斯巴达司法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研究,指出虽然古典时期斯巴达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如雅典来的发达完善,还保留着较浓厚的神明裁判成份,也没有建立雅典古典时期那种完善的陪审法庭制度。但它的一些具体制度、原则也有其独特可取之处。斯巴达古典时期也出现了“公诉”和“私诉”的区分,完整的法庭建制,律师阶层的初步萌芽,完善的私人仲裁程序。尤其是监察官的创设,使得斯巴达拥有了一个常设的监察和公诉机构,其广泛庞大的职权,可以被视为现代检察官制度的原初形态。古代斯巴达司法制度作为古希腊法律文明的代表,对于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有着无可估量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