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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的实施,到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劳动立法中都将劳动合同期限视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同国家用工制度的社会价值与作用密不可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不仅直接决定了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的实现,而且还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对整个民族的兴盛都有着一定意义上的深远影响。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献研究、对策研究等方法,以劳动合同期限的理论为起点来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理论与实际进行分析、比较论证。基本的法学理论是进行研究的前提,因此,本文详细界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相关概念,并对其劳动合同中存在的几个类型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再者便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价值进行阐述,突出其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来实现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因而对国际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立法例的考察,主要是从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对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内容概述,进行相互间的评价与借鉴。从我国实践出发,对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沿革与发展的三个阶段进行说明,借此来评价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进步与缺失,指出其进步体现在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立足我国国情,对先前我国现阶段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主要是从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角度进行完善。其目的是在于明确建立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地位,使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化,优化各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之间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