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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规定以及理论界所持有的认可其抵押性的观点,还有欠完善,致使实务操作中也不统一。本文从一起在建工程抵押纠纷判例入笔,对在建工程抵押中诸多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本文分四个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了一起实际发生的在建工程抵押纠纷案。该案经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两级法院做出了一致判决。案例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效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权利的冲突问题。第二部分是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概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抵押标的物不确定性、抵押权人特定性、主债权专用性以及抵押期间阶段性等特征。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理论依托于“房地一体原则”,该原则的优点是解答了地上建筑物的权利来源问题,提高了登记效率;缺点是限制了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使,不利于其经济价值的最大发挥。第三部分分析了案例涉及和引申出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冲突问题。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的冲突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表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设立的不透明,缺乏登记公示程序;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权利的冲突表现为不同银行机构抵押权的冲突。第四部分对在建工程抵押中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制度构想。依照“先登记物权优先于后登记物权”原则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的冲突;依照“社会利益优先”原则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通过立法规范开发商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后的预售行为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权利的冲突;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明确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在建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本文通过一起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鲜活案例,引出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在建工程上其他优先权的冲突问题,阐述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法理基础,探讨了理论界的争议观点和实务操作中的解决办法。笔者通过运用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规则,结合不断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构想,希望能够解决我国在建工程抵押上的诸多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