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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意味着:企业要先行设立,拥有自己的职工,而后才谈得上实行“职工”持股;同时,企业资本需要拆分为等额的股份以供职工持有,于是,企业已经或将要实行股份制就成为了职工持股的先决条件。持股将使职工获得双重身份,从而取得类似合伙人的地位;原来的出资者则或者完全退出企业,或者与新加入的职工共享企业利益(和风险)。在这一系列变化之后,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运做机制也会相应地发生某种变化。因此,职工持股可以算是实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出资者多元化的内部途径之一。 在国有企业改革是由政府引导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改革方式的职工持股也必然受到政府意志的左右。无论政府采取个案介入的方式决策职工持股施行与否,还是通过立法对职工施加入股和长期持股义务,都可能严重扭曲职工持股的交易属性,实际地剥夺职工自主选择的权利与自由,甚至是强迫其接受企业原所有者转嫁来的风险。在打击“不规范”行为和追求“规范”状态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虽违犯法律理念和原则精神,但却叠床架屋、无处不在的政府部管制措施,正是它们将职工持股一步步拖向政府预设的管制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最终陷入困顿可能就是职工持股的一种宿命。然而,上述分析表明,这种困顿毋宁说是施加于职工持股之上的政府管制的困境。 职工持股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利益分配过程,它的实行往往伴随着各方当事人的角色转换与利益冲突。管制型的政府总是试图替代当事人做出决定,但它又不能始终正确区分自己兼任的社会事务管理者(规则制定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从而失去中立和超脱的地位,不仅无助于协调和消解,甚至反而加深了已有的矛盾和冲突。 政府的管制立场也使得其制定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在相当程度上,它们都成了贯彻管制政策的工具,而在解决职工持股真正面临的问题方面却少有作为,更遑论助其走出困顿了。基于以往的民商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判断,目前并不存在为职工持股专门立法的空间。更何况,现实中已然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分野的趋势。这种情况下,不考虑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政策,仅试图通过完备立法就能使职工持股走出困境的想法无异于天方夜谭。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面临的问题不同,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也都存在巨大差距,因而,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职工持股的国际惯例可供中国职工持股立法与实践遵循。中国职工持股问题的解决之道仍然需要到中国现实中去寻找。 总之,“解铃还需系铃人”,中国职工持股能否摆脱困境归根到底在于政府。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管制、困境与解脱:中国职工持股的法律之路有当政府放弃过多的、不必要的管制,职工持股的当事人去协调和安排其利益与事务才成为可能。也只有当政府回到外部观察者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的位置,有关职工持股立法政策的转型才能完成;法律面向所有实行和有意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无论其类型如何)提供一体的保障,通过税收等杠杆协调由职工持股而导致的收入差距,防止贫富过于悬殊,以及监管和制约内部人控制,制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目标也才可能实现。而所有这一切,最终都取决于政府的转型,取决于政府对自己的双重身份做出取舍。 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文本分析、比较等研究方法,还借鉴了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己有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和事实上的支持。 本文拟分七章。除第一章引言和第七章结论以外,其它各章的安排大致如下: 第二章中国职工持股的管制特征:历史与现状,通过回顾职工持股产生的历史过程,勾勒出现实中职工持股受管制的特征。具体内容涉及管制对职工持股类型的塑造,管制的主体、方式与内容等问题。 第三章管制的困境,揭示了有关职工持股的管制所面临的困境。首先从有关内部职工股的“不规范”指摘入手,说明过度的管制在将内部职工股陷于停滞的同时,也使自己落入困境。在此基础上,着重考察有关管制在法理上的违谬及其对职工持股的属性所造成的扭曲。 第四章对管制及其困境的成因分析,首先指出国企职工持股改革所受到的管制其实是一种路径依赖:计划时代全能型政府在转轨时期的继续表演。进而将通过分析职工持股的功能、各方当事人的角色转换及其彼此间的利益冲突,论证了由本是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国企所有者的代表)为其他当事人制定管制规则的做法是造成政府管制困境的最终根源。 第五章学者的药方与管制困境的解脱,质疑了一些学者提出的“统一立法”和 “与国际惯例接轨”等学说。第一节将在反思立法优位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事权等方面的分化,揭示出经济发展需要对二者立法权限进行适当划分以及目前的法制框架无法充分满足这一需要的事实,说明不考虑实际情况的“统一立法”并不能使职工持股的政府管制摆脱困境。第二节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英、美、俄等国职工持股的早期实践、立法模式、法律的鼓励措施以及职工持股的具体运作机制等方面的比较,解构了所谓“国际惯例”的神话,论证了中国职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