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301措施”与GATT相关贸易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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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301措施”是美国针对进口中国的产品加征额外的关税。美国在行使“301措施”时,前期进行了“301调查”,该调查的理论支撑为“301条款”。“301条款”存在的必要性颇具争议性。另外,2017年美国对华发起的新调查是因为美国认为中国某些方面的举措给美国商业利益带去不利影响,从而对中国采取附加税等措施。“301措施”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WTO相关贸易规则,即《关税与贸易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中的第1条和第2条。由此,本文借鉴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例,分析GATT1994第1条和第2条的要件,并对“301措施”的属性进行认定,从而对我国的应对措施提出具体建议。第一部分对美国采取“301措施”的法理依据进行梳理。“301条款”是“301调查”的理论依据,条款的形成多具有单边性,是为了维护美国利益而诞生。依据“301条款”启动的“301调查”的合法性是以条款基准。但是调查之后采取关税措施是与WTO多边贸易规则不符的,比如与GATT1994第1条第1款中最惠国待遇以及第2条第1款(a)(b)项中涉及的关税减让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秩序,具有违法性。第二部分对GATT1994第1条第1款进行介绍,以期为美国“301措施”的合规性分析提供理论和案例的借鉴。GATT1994第1款第1条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相关规定。在国际实践中,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多是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如“加拿大—汽车案”。通过结合案例对条文中的法律术语的理解才更具体,进一步明确美国“301措施”与GATT第1条第1款不符。美国对进口中国的产品加征关税不仅不符合条款中“立即”、“无条件”的要求,还给予其他成员国“优势”,严重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不符。第三部分阐述了GATT1994第2条第1款(a)(b)项下的内容,该条款内容是涉及关税减让原则。美国的“301措施”违反了该原则中的“不得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以及“约束性的关税税率”。第四部分是针对美国“301措施”的行为对我国提出的建议。美国绕开WTO规则对我国加征关税,这一行为具有单边性,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我国对外可以依据一般国际规则积极采取反制措施,对内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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