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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新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颇受争议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宣告废止。新条例中以“征收”取代了“拆迁”,将房屋征收的目的明确为“公共利益”,并确定了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且对于房屋征收的程序问题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在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强拆事件的发生。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该条例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承租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在该条例当中并未涉及,因此本文针对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应该如何保护的问题展开论述。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旨在明确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护中所涉及的几组概念,首先,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之前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大的不同就是变征收为拆迁,那么征收与拆迁有何异同,新形势下房屋征收应当遵循着什么样的原则将成为本文首先要谈论的问题;其次,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权利为什么值得保护,笔者认为承租人权利指的是承租人的租赁权,而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表现,这是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第二章,首先,分析房屋征收会对承租人带来哪些影响,从而得出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其次,对比分析我国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而得出我国立法上对于承租人权利保护呈弱化趋势的结论;最后通过引入2001年至2011年期间的案例以及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的案例,分析现实中承租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结合外国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房屋征收中承租人的权利保护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