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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西方现代法制思想的产物,是随着近代人权运动的不断高涨,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呼声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结果。沉默权的渊源主要为:英国普通法传统、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罗马法和教会法为内容的大陆普通法。沉默权最初产生于英国,这种制度在英国的确立也经历了不断的反复。从16世纪开始,其司法系统朝着控告式模式转变,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逐步确立了沉默权。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该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美国继承了沉默权制度,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Mirandav.Arizona)一案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Warnings)在沉默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刑事诉讼的立法直接规定沉默权。到21世纪,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宪法或刑诉法中确立了沉默权规则,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时间长久、道路曲折、范围逐广的过程。沉默权制度是对纠问制度和如实陈述义务这种违背人的主体性原则,侵犯人的基本尊严与自由意志的野蛮司法程序的一种反对,是正义向非正义的宣战,理性对非理性的否定,它的确立体现了文明的成功和人类的进步。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伦理基础(人性与人道)、理念背景(市民社会观)和诉讼理念(程序正义),沉默权的精神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处于强势地位的侦查、追诉、审判机关司法权力的过渡膨胀,以避免侵犯公民人权现象的发生。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英美国家率先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沉默权加以限制。随着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英国就开始了对沉默权的限制,如1987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1988年的《刑事证据法令》和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美国的纽约州诉阔尔斯一案和1996年欧洲人权法院对默里(Murray)诉英国上诉案等都是对沉默权进行限制的情形。对沉默权的限制是为了防止沉默权的过分行使会发生无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的消极效果。在我国,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到刑法93条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的规定,以及在<WP=3>实践中刑事侦查部门的警察暴力与刑讯逼供比较严重的现象,完全违背了"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司法原则与司法理念,忽视了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尤其是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国的入世,要求我们与国际司法准则接轨,与世界文明接轨,积极地引进沉默权制度。法治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扬弃、吐故纳新的过程,只有高扬起理性、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大旗,才能最终走向文明、走向进步、走向真正的法治繁荣。笔者从中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国情性以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来说明中国应该尽早的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充分考虑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切实推进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积极稳妥的推行这项制度。司法实践表明,沉默权往往被有组织犯罪和重大犯罪的案犯所利用,以求自我保护,逃避侦查和审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必需对沉默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笔者对中国将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适用于中国的几点建议:首先从思想观念上,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兼顾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2、明确沉默权的最终价值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3、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宣传沉默权,建立沉默权制度不是为了"鼓励沉默、反对坦白",沉默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陈述以及作何种陈述的权利,以平衡国家司法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其次从立法上,1、将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2、取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3、去掉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4、从刑事诉讼各个不同阶段对沉默权的保障和建立自白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改变刑事证据理想主义的证明标准等证据制度的改革两方面,来确立沉默权配套的制度5、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我们认为,除了落实现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外,我国律师帮助权应当逐步扩大到: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以减少嫌疑人回答问题的思想压力;申请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而予以取保或释放;进行辩护调查,申请法院调查、保全证据等。再次从实践上,我国实行有限沉默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的情形2、对沉默权予以限制的情形3、不享有沉默权的情形。<WP=4>综上所述,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出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随着世界法律的走向一体化,中国的法律也必然与世界接轨。我建议尽快的将沉默权利引入我国,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使我国更快地向文明法制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