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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道德冷漠现象层出不穷,为害甚烈。很多道德冷漠事件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产生恶劣影响。南京彭宇案、“船老大挟尸要价”事件、药家鑫案、李刚案、小悦悦事件等,都是道德冷漠的明证,也是社会争议的焦点。归结道德冷漠现象的现状及成因,探求消解道德冷漠的良方,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理论任务。本文力图对道德冷漠现象追本溯源、追根究底,据此提出因应之道,从而为消解这种负面道德现象提供自己的一孔之见。社会转型持续进行是道德冷漠产生的社会背景。就伦理道德观念而言,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促使当前中国伦理道德也在发生分化,道德共识顿然稀缺,道德价值的冲突和矛盾日益频繁,道德现实领域的“失范”或者“道德真空”以及紊乱无序也就不足为奇。与此相应,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并存的态势,而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导致道德是非标准的模糊化。另外,传统道德资源遭受重创,也成为我们重建人际信任、确立道德信念的掣肘。从主体的角度来说,道德心理发生变异,是形成道德冷漠现象的直接原因。道德良心隐匿、道德意志薄弱、从众心理弥漫,这几种情况都属于道德心理变异的表征。在负面道德心理的左右下,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人们对此类行为的道德谴责日渐麻木。人际关系中情感的淡化和实利化是道德冷漠问题产生的重要社会心理因素。加强道德情感培育,是矫治道德心理变异的首要途径。道德情感培育的目标和结果之一是道德责任感的确立和持守。道德回报机制缺失是道德冷漠的制度成因。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道德赏罚机制并不明晰。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道德回报机制是当前人们“见义不为”、“见危不救”、“助人不乐”、“救助被缠上官司”等现象的重要原因。构建道德回报机制,意味着必须让道德赏罚在个体道德意识的培养中发挥动力作用,加强道德赏罚机制的建设,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探索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路径和方式,从而为见义勇为提供相关法律保护,也应该提上日程。对见危救助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救助者责任豁免;对恶意被救助者进行惩戒;确定因救助引发诉讼时被救助者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对救助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