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纠纷司法审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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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以合同作为各项事务的媒介和基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双方意愿对于PPP合作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对于该类合同合法的司法审查却是一个并不明晰的领域,在之前的行政法已经将行政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解决,但对于行政协议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行政协议的范围作出比较全面的列举。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2019适用解释》”)颁布,其中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确行政协议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的法定职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合乎目的(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意思真实(协商订立)、内容适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等五个方面。很多问题和标准都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确定。关于我国PPP协议目前的司法审查现状,笔者从诉讼管辖、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裁判结果五个方面梳理了近12年PPP协议的司法裁判并总结裁判要旨,旨在对PPP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PPP协议司法审查机制的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为试图为司法审查机制提供理论支撑。笔者认为,目前关于PPP协议性质理论界仍然存在三种学说,而对于协议定性是后续司法审查的关键一步,笔者认为混合行政合同说更加能够全面解决PPP协议的纠纷。除此之外,笔者从公、私法二元划分理论和行政优益权理论为PPP协议司法审查寻找理论支撑。《2019适用解释》的出现,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要素,对PPP争议的司法审查带来重要影响,包括对PPP协议的定性、救济效果、对仲裁的排除都对司法审查带来深远的影响,也提出新的挑战。最后,文章对PPP协议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探索,包括对PPP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当事人的范围、审查原则和裁判方式变革方面,进一步探索更加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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