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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狱政制度源远流长,至清代达到了发展的顶峰。清代狱政制度集古代之大成,并开近代之先河,地位显重。 清代,监狱立法较为发达,主要体现于大清律、则例、提牢立法、秋审规章、清会典及有关狱制的单行法令中;监狱设置渐趋完整,中央有刑部监、盛京刑部监、宗人府空房、慎刑司监、步军统领衙门监狱,地方除顺天府狱、奉天府狱外,省、府、州、县皆设有监狱,另有班房的存在;监狱管理制度规范详致,形成了系统的系囚制度、悯囚制度、录囚制度、保释制度及狱史责任制度。清代狱政在动态的实际活动中与法定的制度悬殊迥然,监禁环境恶劣,滥刑私禁泛滥,徇私枉法盛行。 清代狱政制度无法摆脱其封建狱政的本质,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时代特色,表现出了完备性、变异性、民族性的特征。其完备性体现于吸收前代狱政建设的经验,达到了封建狱政制度的完备阶段;变异性体现于历经原始状态狱政、封建狱政、半殖民地狱政的迁变;民族性体现于狱政管理中鲜明的民族差异性。 清末狱制改良具有深刻的历史内因与外因;改良内容包括转化狱政思想、定颁监狱规则、改建新式监狱、规范监狱管理、严格狱官选任及注重监狱统计;改良一方面预示着封建狱政制度的没落,另方面标志着近代狱政制度的起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清代狱政制度无疑具有根深蒂固的腐朽性,但其客观上存在的启鉴之处对当代中国特色狱政建设不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