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背景下子女抚养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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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8年攀升,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未成年子女所处的家庭结构和生活环境发生变化,通常会对其生存发展和身心健康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高离婚率的社会背景下,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所涉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三大基本矛盾始终存在,且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未成年子女身份的特殊性,立法和司法都应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其给予特殊保护。本文以现行亲子关系立法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为基础,抽取部分基层法院离婚纠纷判决书作为样本展开实证研究。剖析我国离婚诉讼背景下子女抚养的制度设计与司法审判中现存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相关经验,对我国子女抚养立法如何更好地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司法审判中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建议。文章主体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离婚子女抚养制度(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抚养权判定方面,《民法典》将父母直接抚养权判定中“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下调至8周岁,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仍存在抚养权判定的规则模糊、抚养权立法母位倾向严重等问题;抚养费数额计算方面,一方面我国欠缺具有实操性的抚养费计算指南或表格,另一方面也缺乏对于城乡间、农村间抚养费计算的区分性规定,一刀切式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差;探望权制度方面,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层面排除了祖父母的探望权,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亲权的延续,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文章第二章,首先介绍说明了实证研究的调研对象及方式方法:调查样本确定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基层法院2017至2020年8月间判决准予离婚的113件判决书,调研从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三大基本矛盾切入,通过大量图表呈现了抚养权确立(独生子女、多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的判决数据,为下文分析离婚子女抚养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数据支撑,并为下文对相关亲子立法与司法审判提出建议提供现实依据。文章第三章,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审判中的机械、片面司法审判现象进行了反思。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直接抚养权判定方面,存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忽略子女意见、多子女抚养权判决时父母本位严重等问题;抚养费数额确定方面,农村抚养费计算标准单一机械、抚养费的判决数额普遍低于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探望权判项也存在严重瑕疵,例如存在判决书未涉及探望权或探望权部分判决粗糙、忽视寒暑假等特殊时段的探望权等问题,导致探望权判决可执行性差。文章第四章介绍了域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与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重点介绍了美国“祖辈探视权取得制度”,德国“子女重大事项决定与托付机制”、“杜塞尔多夫(Düsseldorfer Tabelle)”抚养费计算表格,日本“抚养费计算表”等域外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的制度设计。域外未成年子女抚养与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呈现出子女本位化、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对我国抚养权变更与子女重大事项决定制度、抚养费计算指南制度、探望权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文章第五章为立法贯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司法审判中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提出建议。首先,法律制度层面:要逐步建立起“离婚夫妻财产报告制度”,列举式规定抚养费数额计算的相关考量因素(收入状况、子女数量、子女年龄段等),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抚养费给付指导性标准;逐步确立隔代探望权,明确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的具体情形。司法审判方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可将询问子女意见的年龄适度放宽至6周岁;确立子女本位裁判思路,多子女以不分开抚养为原则,分开抚养为例外;细化判决书中的探望权判决部分,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段、探望持续时间及具体探望方式等。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立法和司法均应确立子女本位原则,以降低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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