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快速仲裁中正当程序背离风险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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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仲裁(Expedited Arbitration)指的是为了使商事争议得到更加高效、经济、快速地解决,在原有普通仲裁程序的基础上进行限制或者简化,形成的一种新的且更为简化的仲裁程序。其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普通的商事仲裁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商事主体对仲裁程序效率提高以及成本缩减的需求。近些年,国际上也有较多仲裁机构逐渐开始将快速程序引进仲裁规则中。相较于普通的仲裁程序而言,快速仲裁具有“快速性”特点,结合仲裁规则来看,则体现为通过对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对从组庭到作出裁决的各个阶段进行程序简化并缩短时限,从而实现仲裁程序的快速推进。然而,快速程序促使仲裁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对商事仲裁正当程序的背离。前述正当程序包含两方面内容,即有效诉诸仲裁,以及程序公正。具体来说,快速程序由于其在启动上多采用符合条件自动适用模式,组庭上多采用独任仲裁员模式,庭审形式上多采用书面审理,以及为缩短时限对仲裁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等,导致程序的启动和退出、仲裁庭的组庭以及仲裁程序的推进等各个阶段都可能产生对正当程序背离的风险。这种背离风险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框架下,就体现为可能会违背第五条第一款(乙)项和(丁)项,并可能由此导致仲裁裁决不被承认。按照《纽约公约》中的规定,该类风险可被分为三类,即因直接对快速程序进行启动引发的风险,因强制选任独任仲裁员引发的风险,以及因程序快速推进引发的风险。前述三类风险中的前两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已经存在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而最容易引发矛盾且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即是因强制选任独任仲裁员引发的风险,具体而言,则是组庭规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背后实质上体现的是机构享有的管理权和当事人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利之间,或者说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之间的博弈问题。关于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员人数和当事人约定人数不一致从而引发冲突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引发最多讨论的主要包括,新加坡法院处理的AQZ诉ARA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BXS诉BXT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案,以及中国法院处理的来宝案。面对几近相同的争议焦点,两国的司法机关基于不同分析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前者认为独任仲裁员并未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据此驳回了当事人的撤销申请,而后者则认为独任仲裁这一组庭形式与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所约定的三人仲裁不一致,因此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之规定未对裁决予以承认。深究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关乎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改革与发展的背景下,为满足商事主体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意愿,从而导致仲裁机构管理权出现不断扩张的趋势;另一方面,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坚守。因此,要处理这一冲突,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要从两方面入手,即明确好意思自治的范围和边界,以及积极建立相应的冲突指引规则。关于意思自治,首先应当明确其是仲裁最为基础且最为根本的原则,因此在处理其与仲裁机构享有的管理权之间关系这一问题上,要坚守这一基本原则,以意思自治为立足点;关于冲突指引规则的建立,根据最新的商事仲裁相关实践,总的来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定程度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偏向于保证仲裁机构在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时的权威,因此确立仲裁规则优先适用的冲突指引,以ICC,SIAC为代表;另一种则是更偏向于维护当事人的自治权利,因此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签署的仲裁协议,以UNCITRAL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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