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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和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登记直接关涉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对提高市场主体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增强国家监督管理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关于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就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在公司登记方面的实践时间较短,现行的有关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司法、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中,并未统一成为具体的公司登记法。由以上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公司登记制度的审查标准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同时,在学术研究领域中,也鲜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多数学者认为这一问题只是制度建设中的细枝末节,不值得费力气去做深入的研究。因而,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和论文也数量很少,系统性的研究更是难得,而且这仅有的少量文献也基本只单纯的从行政学或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探讨,甚少通过学科交叉的角度来综合分析这一问题。基于以上原因,工商行政机关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究竟采用何种行政审查原则,以及法院在处理涉及公司变更登记的案件中应采用何种司法审查原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困惑。鉴于以上背景,笔者试图综合运用行政法学和民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从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司法三者相结合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实务中的相关案例,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深入地研究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审查标准尤其是公司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这一具体问题,以进一步总结实践中的经验,通过理论的梳理和实务的分析,来澄清这一问题存在的理论上的谜思,解决实务中的纠纷。本论文共有七个章节,除序言、文献综述及最后的结语外,核心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论文的第三章从若干典型的案例中引出审查制存在的冲突,并从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方面对公司登记审查标准进行多维度的解读;第四章主要探究公司变更登记制度的性质、功能和价值取向,对公司变更登记进行理论上的研究。这一章节通过理论的梳理,从源头上澄清公司登记制度构建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第五章追寻了现有的各种审查原则,即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折衷审查,并对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从而得出广义的形式审查原则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同时本章还采用源自个案而超越个案的分析方法,重新探析了我国公司登记审查的进路;第六章中对理论的梳理是为了寻求问题的解决,通过对当前的民事和行政救济途径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优劣的比较,来建立一种新的可能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并以此为基础来试图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本论文变换了一种思维视角对公司变更登记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自身的特点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价值和功能进行重新梳理,并且以此为基础,对公司变更登记行为的审查原则和救济途径进行研究,以期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