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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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类案件近些年来频发,但我国一直没有解决该类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欺诈行为给受欺诈方带来的损害如何进行赔偿亦无法律规定,使得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困难。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梳理,寻找出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针对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欺诈性抚养的概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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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类案件近些年来频发,但我国一直没有解决该类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欺诈行为给受欺诈方带来的损害如何进行赔偿亦无法律规定,使得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困难。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立法司法现状梳理,寻找出存在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针对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建议。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欺诈性抚养的概念进行界定,梳理概念的变迁,并在此基础上划定本文的研究范畴,总结欺诈性抚养的特征。再以四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欺诈性抚养的性质,包括行为无效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侵权行为说,并对以上学说进行评析。接着对被欺诈方的损害进行认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最后分析欺诈性抚养中受欺诈者有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第二部分我国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现状考察。在立法方面,针对这一问题的并没有专门立法,仅存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发布的(1991)民他字第63号《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可以利用婚姻法、债法路径进行救济。在司法方面,对近十年来欺诈性抚养案例进行了时间、案由、损害赔偿金额、请求权主体、损害赔偿主体和裁判路径方面进行了梳理。最后归纳分析出了以下几个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包括:不以否认亲子关系为前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单一、请求权基础和裁判路径的混乱以及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标准不统一。第三部分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比较法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多以身份的变动为前提,而英美法系国家不以身份变动为前提。在德国,一般以不当得利为由支持损害赔偿。在日本,经过重新确立亲子关系,被取消父亲身份的原抚养人可以请求被抚养人的重新确认的父母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英国和美国出于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抚养费的返还一般持谨慎态度。对于我国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以身份关系变动为前提、注重保护儿童利益等经验。第四部分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首先以身份关系的变动为前提,确定提出亲子关系否认的主体和情形。其次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责任主体范围适当扩大,请求权主体除了养父还应当包括其他履行抚养义务的主体,责任出主体除了生母,还应当包括生父和被抚养人。但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将主体的范围扩大。随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寻找救济路径,包括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分别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最后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财产损害赔偿需要确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和适当扩大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适当提高并明确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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