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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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从2020年开始正式实施代表着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注册制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意味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难度大大降低,在注册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不再对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判,仅对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时对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行为加强处罚,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注册制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证券发行注册制更加强调事后的监管而非事前审批,而对进行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划定及证券市场监管尤为重要。在注册制下,作为证券发行重要角色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证券发行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然而,我国证券服务机构民事责任体系仍然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中介机构民事责任体系仍然存在中介机构责任划分不清晰、各个中介机构的注意义务规定不明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划分不清晰等,而造成中介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重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对中介机构规定十分明确的责任范围。2021年,ST中安对外公告取得判决,这是我国证券领域中首次确定以“比例连带责任”的思路判定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配的生效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就投资者因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所受损失应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定证券公司承担25%的连带责任且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5%的连带责任。此案件反映证券市场行为违法“重大性”认定及前置程序制度的新适用。另外,“五洋债”案中也体现了比例连带责任的裁判思路。鉴于我国法律中尚未对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分配进行明确的规定,文章将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出发,从目前的司法案例中归纳出我国中介机构民事责任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尝试优化我国中介机构责任区分机制的路径。首先对“中安科”案及“五洋债”案进行分析,分析目前司法现状,从而发现目前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对当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认定与分配进行法理分析,包括加害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最后,对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分配路径进行优化。当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服务机构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的问题是:各中介机构责任界限模糊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中介机构责任过重的问题。对此,本文尝试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责任分配路径进行优化:在中介机构没有对责任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首先应以过错状态来区分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类型;其次,再对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摊比例进行确定。针对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若是中介机构之间存在约定,法院应当考虑到约定问题;若是中介机构未对责任分摊份额进行约定,应当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原因里综合考量中介机构责任比例;最后,若是无法确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平均分配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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