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增信措施的法律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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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经济交往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等担保方式,这些担保方式的功能皆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但随着各种交易模式的更新,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上述传统的担保形式已经无法满足日常需求。因此,为了能够起到类似担保的效果,应对市场纷繁复杂的需求,或者基于简化担保人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等,各类非典型担保和类担保增信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市场实践。若要严格区分,增信措施应当分为内部增信措施及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措施主要是聚焦于资方及其基础资产,外部增信措施则聚焦于第三人,因此,外部增信措施又被称为第三人增信措施。目前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第三人增信措施主要有:债务加入、独立保函、单方承诺等,其中单方承诺的常见类型往往包括差额补足承诺、回购承诺等。随着第三人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逐渐出现关于第三人增信措施性质认定的争议。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出台前,各地方法院存在对于增信措施的性质认定不一的现象,各级法院在判决说理时存在许多模糊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实践中来看,类担保增信措施相关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以及在此基础上相关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出台后,类担保增信措施基本定性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两大类,若难以认定为这二者的,那就需要依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来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基于司法实践中所显露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系统地解读增信措施相关性质并探讨相应问题的解决办法。本文的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三个章节对增信措施不同定性类型进行论述。第一章旨在了解增信措施的规范现状,包括增信措施的的概念界定及现行法律规定。最后从我国司法判例为切入点,提出实践中最富争议性的问题。由于《民法典》已经出台并完善相关规则,所以对《民法典》出台前法院审判时出现的欠缺法律依据的问题仅作概括。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以及如何识别增信措施的第三种类型——独立合同。第二章重点分析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中关于认定为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包括如何甄别债务加入与保证、存疑推定为保证以及探寻增信措施构成非典型保证的可能性,并简要分析涉及各种责任的认定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旨在回应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难题。第三章主要是分析构成独立合同的增信措施的识别,并立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第4款分析独立合同的适用空间以及探索其在商事领域中对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产生的影响,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本文综合运用解释论的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务,以期为增信措施的性质识别这一问题上贡献微薄力量。本文旨在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去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使得法院在裁判时能够寻到较为明朗的思路。此外,因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6条第4款并未对独立合同的识别作出具体的指引,所以本文依旧从司法案例出发,希望能够在法院的裁判说理中窥得独立合同的识别维度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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