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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法律关系中,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已经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并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得到了体现,并不断在实践中改进。由于缺乏同意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患者、智障患者、精神障碍患者及急诊重症患者等)以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告知病情的绝症患者的现实存在,如何由他人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何规范知情同意代理权的行使等,就成为了法律进一步需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医疗行为中知情同意代理权的应用情况及法律困境。本章通过对代表性案例的分析,分别对识别能力欠缺的患者(智障患者及精神障碍患者、急诊重症患者、未成年患者)和人道主义保护下的绝症患者的知情同意代理权的应用现状进行阐述,从而论证一般民事代理的原理无法完全适用于知情同意代理权的行使。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对医疗行为中知情同意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产生依据、权限和医方特殊干预权、医疗保护制度展开诠释,尝试提出完善法律对于知情同意代理权规定的设想:在知情同意代理权的行使过程中,应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医方可以根据特殊干预权排除代理人不合理的代理行为。在知情同意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方面,法定代理人不能以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随意代理行使患者的医疗决定权。文章通过对英美两国知情同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分析,建议我国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采用有无识别能力作为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知情同意代理权的权限方面应严格区分,对于一般事项,如生活起居、常见疾病的一般治疗(风险性小、侵袭性小的治疗方案)可由代理人代理;对于特殊事项,如身体器官的切除、绝育手术、医学研究实验等代理人无权代理。对于绝症患者而言,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方可以运用医疗保护制度,忽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转而由家属代为行使,同时需严格把握此制度的适用范围,避免医方权利的滥用。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须尽快规范和完善知情同意代理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简单的套用民法对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将导致患者自身权利被代理人架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