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经义法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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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是我国经学昌明繁荣时期,其被确立为官方意识形态而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后,通经成为入仕的必要条件,社会上兴起一股学习经典的热潮。而已为公卿大夫者也多研习经学以符合这一政策导向。在复古尊经的历史潮流中,皇帝、儒家学术团体与儒吏同心协力,推行经典政治,致使儒家经典的地位逐步上升,渐渐具备了社会性与规范性的特点,成为一种带有约束力的法典性文本。在司法实践中,经学思想成为指导思想,经义不仅可以修饰与解释法律,还能够代替甚至破除法律的规定,成为超越法律之上的规范。在立法活动中,深受经典影响的汉代诸帝虽然未能推翻承秦而来的法律体系,但通过发布诏令这样一种方便灵活的法律形式又使经义进入法律制定领域,成为颁布诸多行政措施的理论依据。受此影响,公卿大臣在向皇帝上疏与进谏时也多援引经义为据以增强自己主张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地方长官在其辖区内也多颁布"条教",推广德教,践行儒家经典之要求。统治集团内部在经义上的互动使其迅速在政治生活中普及开来,并经由地方治理行为影响了普通民众的价值观,渐渐为社会各阶层所认可与接受。兼修经律的律学大家出现后,经义和汉律这两大统治支柱开始了深层次互动。在律学家引经义以释律意以及引汉律以况经义的进程中,经律二者加速融合,经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而法典也成为实践中贯彻儒家理念的教典。这一趋势虽发端于东汉中后期,却并未随着汉代的灭亡而消失,反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继续发展下去。诸如八议、准五服制罪、官当、十恶等本于经典而设的法律制度的出现便是很好的例证。此外,其对司法官法律思维以及传统社会法律样式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至隋唐时期,终于出现了经义之彻底法律化的表现——礼法合一的《唐律》。宋元明清法典对其多有借鉴,诸多规定甚至因而不改。直至清末修律时,仍有礼教派以经义为本坚守儒家伦常而攻击《新刑律草案》不合国体,并拥有相当广泛的支持者。由此可见儒家经典在整个中国法律史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如果我们不把经典之义纳入考察范围,不将之视为一种在法律实践甚至整个政治实践中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规范性准则,显然是难以服众的。故本文以经典之义在两汉时期的法律化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对经义在彼时的法律化表现进行阐述,意图系统全面地审视汉代经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重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观,以期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借鉴。由此而论,全文除去导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为经义法律化的文化背景,即汉代儒家经典统治地位的确立。"经"的最终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由先秦至两汉的漫长历史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地发生变化。直至汉武帝时期,"六经"才成为共识。因此,笔者首先界定我们常言之"经"究竟为何,探讨它在先秦至两汉时期的变化与发展,并追溯汉代尊奉之儒家经书在三代与先秦时期的衍变与形成。其次,经学在汉代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也非一帆风顺,亦经历了诸多阶段。即便它在成为主流之后发展也颇为曲折。故而笔者纵向考察了两汉时期经学发展演变的轨迹,并简要概述了汉初、武帝时期、昭宣至西汉末年以及东汉时期四个时间段的经学发展特色,以求准确把握经义法律化产生的历史背景与条件。第二章为经义法律化的内在诱因,即儒家经义本身的法律属性。经书之微言大义中蕴含着以"忠""孝"为核心的政治价值观,其本身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普适的规范。具言之,经义价值观具有社会性与规范性的特点。针对社会性,笔者对皇帝、地方官员、儒家学术团体以及民众四者分别进行考察,以发现经义在他们政治生活中所产生的重要影响。针对规范性,笔者以郑玄所谓"大经大本"的《春秋》《孝经》为例来说明其所具有的约束力:《春秋》为汉立法,多被视为隐性法典,其中蕴含的微言大义是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主要准则,对两汉的法律实践亦具有重要影响;《孝经》为汉立行,成为当时人人必须学习的"教材",其教诲亦是汉代以孝立国、推行孝治的主要依据。在此,笔者主要参考《史记》《汉书》《后汉书》和相关汉代作品中记载的社会各阶层的施礼行为以及部分汉代学者对经义之法律属性的论述来进行分析与撰写。第三章为经义法律化的智识支撑,即经学群体与法律群体的渐趋融合。从宏观上来讲,经学群体与法律群体的交集即为儒吏,而儒吏则是儒生与文吏在长期的对立中渐渐走向融合的产物。"以经术润饰吏事"是他们在经典影响下独有的施政方式。就司法领域而言,法律群体主要包括享有司法权力的三公、廷尉、地方长官等。其中"通经入仕"者占多数,故而这一群体具有相当高的经学素养,笔者对此进行了细致考证。东汉中期以后,在经学与律学的交融中,律学家群体逐渐出现,他们以经律互注的方法使经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经律实现了进一步的交流与互动。第四章为经义法律化的实践路径,即经义对法律实践的渗透。"法律实践"一词可作广义解释,包括司法、立法、法律解释三个方面。在司法层面,经义的渗透作用主要表现为在断案时被司法官援引以饰律、代律、破律,尤以《春秋》中所包含的诸种具有法律原则性质者为主,此即引经折狱。在立法层面,主要表现为援经入诏,即以经义来增强君主诏令的权威性与说理性,并借此来推行经典政治,实现儒家所主张的仁义道德。在法律解释层面,主要表现为经与律之间的互注互补与渐趋融合。于此,笔者首先以汉代史料与《公羊春秋》为本,在考论被汉人视为法律原则的"《春秋》之义"的基础上,探究经义折狱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经义与汉比、汉故事这两种法律渊源的关系。其次,笔者以皇帝的诏令为考察对象,以发现其援经入诏行为在经典政治实行中所起到的作用,并考察了在经典灾异观影响下罪已诏在维护皇权中的特殊作用。再次,笔者从流传下来的兼修经律的汉儒注经作品与注律作品中寻找经律互注与经律融合的线索,并进一步揭示经学与律学之间的关系。第五章为经义法律化的强制保障,即"不合经义"行为的法律制裁。两汉时期,从事"不合经义"的行为将产生一定的后果,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舆论的谴责。"不合"一词主要包含两种情况:违反与妄用。针对前者,笔者重点论述诸多危害君主与政权以及破坏家族伦理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以传世文献中辑出的汉律条文以及出土文献中发现的汉律条文之规定为根据。针对后者,笔者以两《汉书》以及汉末著名学者应劭的著作《风俗通义》为本,首先考察汉代存在的妖言惑众、造作图谶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其次论述部分士人扭曲经义、滥用经义以致过礼的行为及以应劭为代表的正统士人对这类行为的批判。第六章为经义法律化的影响与价值。笔者从这一现象对中国古代法制和现代法治的影响两个角度着手,以求正确评价这一现象对历史和当今的意义。对古代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样式两个方面,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则主要表现为道德的辅助作用、法官的个人素养以及民众的接受能力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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