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连险保险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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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险是一种集人身保险与投资理财功能于一体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谨慎投资义务是谨慎义务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化。我国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资产管理关系中管理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对义务履行与否的统一裁判标准。本文拟探讨投资连结险中保险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通过梳理法律法规、学术文献和法院判例,考察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谨慎投资义务的研究现状,分析资管业务的信托性质,厘清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而提出本文对保险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分类,即遵守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义务、分别管理资金的义务以及投资组合的义务。第二部分:保险人遵守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义务。保险人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外,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资的约定。保险合同对于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重要投资事项均有约定。保险人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要注意履行说明义务及披露义务,说明义务和披露义务的履行要采取“实质说”的标准,保证投保人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人的投资情况,以保障缔约及履约过程中的信息对等,维护交易公平。第三部分:分别管理义务的必要性和履行。受托资金的独立性是信托的核心,而分别管理义务是保持受托资金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分别管理义务要求保险人对不同产品的资金、不同主体的资金、不同账户的资金分别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的资金,以及各个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分别管理,不能混同。判断资金是否被混同可从资金能否被追溯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投资组合义务的必要性和履行。投资组合义务涉及投资的风险控制,投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不可分散,而非系统性风险可控,管理人应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减少资产的相关程度,确保投资足够分散化,从而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对于投资型保险,其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投资更为稳健,在投资过程中保险人要更加注意考量投资的安全性。同时,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需考量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至少应满足商业判断规则的谨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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