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他在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理论构建中形成的。事实上,在对市民社会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认识过程中,法哲学不仅是马克思的出发之地,而且也是贯穿马克思现代社会理论始终的核心关注点。一方面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分析批判的宏大主题之下指出了现代人类的归宿即共产主义社会;另一方面马克思依托这一社会发展历史境遇赋予法律作为反映者和施予者的双重角色,阐明法律在自身矛盾推动下的辩证运动及其此运动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这种逻辑演进,马克思的社会法律理论形成自我融洽的整体,体现出马克思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方法和对人类社会调和的期盼。 文章引论部分首先介绍马克思理论发端的现实历史文化背景,试点明马克思所遭遇的问题即现代社会内在张力问题或者说是现代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探究马克思的社会法律思想的开始和逻辑线索。 第二部分在正式论述之前,追溯了马克思之前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史,由此凸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位置。在此基础上,指出早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抱的一种理想的期望以及此时他的新批判理性主义法律观,认为青年马克思乐观地将法律当作在社会中实现自由的驱动性力量。 第三部分过渡时期,在无情现实中失败的马克思开始反思自我、批判集德国古典哲学大成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揭示黑格尔法哲学理念的虚幻性、反动保守性,进而提出法的关系根源于市民社会和无产阶级革命是对市民社会之克服的思想。这标志着马克思理论的重大转折,但此时马克思仍局限于法哲学的范围内,其彻底性不足,缺乏论证深度。 第四部分,成熟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完成了法哲学的批判。通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理论的论证,指明人类解放的必然性,而共产主义社会是对市民社会最彻底的批判,同时马克思还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思想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也就是说,法律产生于社会同时又对社会具有推动作用。 最后第五部分综合上述论证做出结论:马克思在现代社会理论构建的历程中,关于法哲学的命题贯串始终,并且是其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法律之于现代社会既是反映者又是施与者;法律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表明着法律在马克思理论中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的矛盾的双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