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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明确市场规制法独立部门经济法的地位是首先要做的。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只有在明确认定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才能将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进而为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经济法的论证提供有利的证据。本论文正是从这一目的出发,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研究。 论文首先从市场规制法的本质属性着手,探求了市场规制法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民法、行政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阐明了确立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基础。论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研究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状况。论文的第三部分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