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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发端于德国,以规范责任论为基础。其倡导者经历20 余年的论战,终于击败心理责任论的支持者,使这一理论成为罪责理论的通说。这一理论传到日本后,因学界的鼓吹,又成为日本刑法理论的主流。而今,这一理论已风靡大陆法系国家,成为刑事责任理论中的时代宠儿。根据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期待可能性是犯罪构成的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行为便不成立犯罪。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对这一要素的体现仍尚付阙如。借鉴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吸收其合理思想,对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的立场,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并将这一概念引入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全文分四章,约四万余字。 第一章探讨了期待可能性的内涵。期待可能性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固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应当采其狭义上的理解: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况,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时,文章在期待可能性的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尝试性的开拓,研究<WP=4>了期待可能性弱失的构成要件,指出成立期待可能性的弱失必须具备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事实要件由客观要件和心理要件构成,即行为时客观情况的非常性以及由此引起的主观选择的受影响性。价值要件是指在具备客观要件的基础上,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第二章从当前罪过理论的不足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入手,论证了借鉴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论证了这一理论与我国的刑事理论框架与立法模式结合的可行性。其中,在论证期待可能性与刑法理论结合的可行性的问题上,文章从宏观(与犯罪概念结合的可行性)与微观(与犯罪构成结合的可行性)两方面予以深入的研究。第三章首先探讨了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批驳了行为人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各种折中标准的谬误,论证了平均人标准的合理性;研究了关于“期待可能性错误”的定性,提出了对可避免、不可避免的积极和消极的期待可能性错误的适用原则;最后,分析了德、日刑法与在强调可能性适用范围上争论的原因,提出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故意犯和过失犯。第四章提出了关于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建议,认为有必要对期待可能性弱失的典型事由作立法上的类型化;研究了可宽宥的避险过当、可宽宥的防卫过当两种丧失期待可能性的典型事由的构成要件与处断原则,指出了二者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界限。在结构上,文章紧扣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沿“概念——借鉴——适用(司法、立法)”的思路而展开。在研究风格上,作者刻意避免以往的论者过于感性与激情的语调,尽量以冷静而慎密的笔触,通过严谨的逻辑推演,去描述概念的本原,探求理论的真实意蕴。在研究方法上,论文有意摆脱前人固有、僵化的研究模式,致力于新研究思路与领域的开拓,如对期待可能性弱失的成立要件、弱失典型事由的类型化等新领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