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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和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为依托,借鉴和吸收本领域前沿理论,探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般理论,比较、分析和总结一些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法治化的经验,研究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法治化的相应对策。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之外,共有六章。 第一章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般理论。主要是:分析和揭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概念的意义,探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效性问题。论文认为,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因素主要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历史、文化等因素,其中,经济体制是基础;政治体制是前提;法律制度是依据;历史、文化等因素是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性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管理目标的明确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管理机构的权责一致性;管理资源的充足性;管理运作的高效率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主体的协调性。 第二章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比较法考察。世界各国均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各国普遍关注和坚持探索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法国、意大利、瑞典、美国、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比较法考察,总结和梳理出这些国家的基本经验。即: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健全的管理体制是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的基础;清晰稳定的国家所有权政策是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完备的监督机制是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的保障。 第三章系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法律架构。在以法律视角分析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迁的基础上,论文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架构及各层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论文认为,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制的建立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国家统一所有的原则;政府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原则;政资分开的原则;政企分开的原则;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制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企业自主经营。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制应当实施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治理机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内控机制、专业机构的市场惩戒机制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机制等。 第四章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分析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制度变迁的基础上,重点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性质、中央与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范围的划定、中央与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协调,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认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法律性质上,是“统一所有、分级代表”。这是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制度安排。为保证国家在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在尊重地方权利和保障地方利益的基础上,应当依法赋予中央统一的调控权与监督权,即中央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在必要时行使统一处置权,享有统一指导与监督权。 第五章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定位。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论文认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隶属于政府而不是人大;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当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类别,实施不同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分别建立起相应的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对于市(地)、县级政府是否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因地制宜。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它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第六章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权和法律监督。在第五章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出法律定性的基础上,论文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宏观管理权和出资管理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及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论文认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资管理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行使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的权利,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这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源意义上的权力。二是宏观管理权。这是基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而衍生的权力,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定、资产统计、综合评介等基础管理职责,以及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改组、进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等。 从法律性质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以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为基础,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是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之外、又与之有着密切联系的一种新型的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 法律在赋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权、保障其职权行使的同时,也需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权的行使。完善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除了要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之外,必须从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入手,加强人大监督、完善政府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完善内部治理等。 在结束语部分,论文就起草《国有资产法》时可能涉及到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问题提出了建议,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层次间的法律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性质等十三条,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治化。